我國對於海釣船遭衝撞事件有刑事管轄權
我國小型船「聯合號」海釣船於民國97年6月10日凌晨2時20分(日本時間3時20分)許在我國東北方領土釣魚台南方5.4浬海域上遭日本大型巡邏船「Koshiki」(甑)衝撞,造成「聯合號」海釣船沉沒及船長何鴻義、釣客洪瑞仁受傷之事件,我國司法機關有管轄權之理由如下:
(一)「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5條及第96條規定一國軍艦或其他公務船舶就碰撞所生之民事或刑事責任,享有完全豁免於其他國家管轄之權(complete immunity from the juris diction of any state other than the flag state),此係就軍艦或公務船舶發生於〈公海〉上之行為而言(on the high sea),惟本案係發生在我國〈領海〉,故無適用上開規定之餘地。
(二)就有關一國之軍艦或其他公務船舶於他國〈領海內〉發生碰撞之刑事責任問題,並無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法加以規範,故我國司法機關就本案依我國刑法第三條「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之規定,行使刑事管轄權,與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法並無抵觸。
(三)本件發生地之釣魚台屬我國之領土,發生地點在釣魚台南方5.4浬,又屬領海範圍內,依上開「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1、32、95、96條及刑法第3條屬地主義規定,我司法機關具有完全司法之管轄權。本案因日本巡邏船之衝撞,造成我國海釣船沈沒及人員受傷之結果,可能涉及我國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第353條之毀損船艦等罪嫌,已由管轄釣魚台海域之宜蘭地檢署主動偵辦。
報載某學者投書媒體主張,上開事件依海洋法公約有完全轄免權乙節,顯係錯誤見解,本部特予澄清,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