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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報告:泰勞暴動案及圖利案,檢察官有無選擇性辦案及濫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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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4年8月 11日發生泰勞暴動案引發國內外震驚,隨後又爆發諸多高雄捷運弊案,高雄高分檢署蔡國禎檢察官在高雄高分院審理96年度矚上更(一)字第4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圖利案),論告時,更語出驚人表示,高雄地檢署對於高捷事件有很多是選擇性辦案;泰勞暴動事件陳檢察總長因要平息輿論,所以要找幾人起訴;圖利案如果真得要偵辦,應該要辦陳菊云云,引發社會震驚。法務部隨即由吳常次陳鐶組成專案小組展開調查。
        調查小組調閱相關卷宗及物證,包括蔡國禎檢察官與王邦安檢察官通話之公務電話紀錄、高雄地檢署偵辦泰勞滋擾相關事件專案小組自94年9月7日至96年4月23日止共64次會議紀錄、訪談專案小組成員及紀錄共20人,另使蔡檢察官與王檢察官對質。法務部今日公布調查報告,並表列31件高捷相關案件,起訴、判決;簽結及不起訴之情形。
        蔡檢察官自承所謂的高捷事件有很多是選擇性辦案是指泰勞滋擾案及圖利案,此兩案是由他承辦蒞庭,並不包含全部的高捷案件,因其非專案小組檢察官,故不清楚案情。所謂應該要辦陳菊ㄧ語,是指要辦陳菊這個層級的人,有決策權的人,而不是指要辦陳菊,因為陳菊沒有蓋章。至於在泰勞滋擾案,陳檢察總長當時有無所謂為平息輿論,要找幾個人起訴之指示。雖然蔡檢察官曾在白紙上摘記通話紀錄:「原不要起訴,但總長有意見」,惟經查陳檢察總長在專案小組會議時固然曾表示:「泰勞滋擾案,建議就幾個有較明確攻擊行為者予以起訴。」,但並無為平息輿論,要找幾個人起訴之指示;所有的專案小組成員包括會議紀錄製作者,都證明總長無上開指示。
        依王邦安檢察官與專案小組會議報告稱:「警方移送12人,當中唯一被以竊盜罪起訴者,乃因在保險櫃採到其血跡」及97年5月28日所撰書面說明,王邦安檢察官原本只要以竊盜罪嫌起訴泰勞「朋」1人,於會議後三天另起訴證據較薄弱之「沙朗育」、「叔尚」、「彬」3人,連同「朋」均以縱火、妨害公務等罪嫌提起公訴,顯係受上開專案小組會議中出席人員發言及決議之影響,則蔡國禎檢察官於論告時,指稱泰勞暴動案件起訴書之證據不夠,還要起訴云云,亦非無據。
        至於泰勞滋擾案及圖利案經起訴而判決無罪確定之被告,經查檢察官提起公訴並非全然無據,惟證據不能說服法院為有罪判決,乃因法院與檢察官對於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不同所致,不能因此即認有濫權起訴之情形。
        蔡國禎檢察官於圖利案論告時表示「高雄地檢對高捷事件有很多是選擇性辦案」、「因為要平息輿論,所以找幾個人起訴」、「應該辦陳菊」等言詞,有悖相關規定,且誇大不實,以偏概全,引發社會誤會,誠屬不當,法務部將函請其所屬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法務部深知檢察官偵查如欠縝密、蒐證不完備、對行政作業機關不了解,或犯罪構成要件認知不夠精確,都可能是起訴後判決無罪之原因,因此本部未來將研提策進作為,以精緻偵查,減少辦案爭議,提高起訴定罪率。另本部將督促所屬檢察機關,落實檢察一體,發揮團隊精神,強化檢察功能,防止檢察官濫用或誤用職權,以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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