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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針對媒體報導「520前建議修法提高死刑門檻 司法院拒絕」提出澄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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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為刑事政策之主管機關,就死刑議題,因我國多數民意仍反對廢除死刑,不宜頓時全面廢除,故採取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擬以漸進之階段措施,期能達成全面廢除死刑之終極目標。惟推動全面廢除死刑,有其複雜性及困難性,並非一蹴可幾。
        現階段本部擬採取之措施有: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性及妥適性、死刑判決之全辯護要求、提升死刑停止執行事由之法律位階及檢察官於個案不具體求處死刑等等。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性及妥適性,其具體作法在於死刑判決應以合議庭法官一致決為之,藉由合議法官全體一致同意,確保並彰顯死刑量刑之妥適及慎重。死刑判決之全辯護要求,旨在對於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案件,於第三審亦須強制辯護,對可能被判死刑之被告,提供完善之防禦能力,以保障其人權。至於死刑停止執行事由,本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已規定,就判決死刑定讞之案件,若有聲請再審、非常上訴、釋憲,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暫緩死刑停止執行。惟國際人權團體及政府相關部門均認為死刑乃剝奪生命之刑,其延緩或停止執行,為嚴肅之事,故其事由實不宜由本部逕以行政命令規範之,而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作為準繩較為適當。本部即本諸此旨,函請司法院修改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將上開死刑停止執行之事由併予納入規定。由於上開措施之具體作為涉及修改司法院主管之法院組織法與刑事訴訟法,故本部早於97年3月7日即已發函司法院建請修法,期能完成階段性之措施。至於檢察官於個案不具體求處死刑部分,本部亦已於97年3月12日發函給檢察官,請檢察官於起訴時不具體求刑,待審判中再具體求刑,且不宜求處死刑。本部按既定之時程採取上開措施,並非如報載所稱本部部長趕在520之前才向司法院提出修法建議,是上開報導顯與事實不符。
        就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第388條關於強制辯護於第3審不適用之規定部分,法定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案件,不論第二審判決是否判決有罪或無罪,死刑或無期、有期徒刑,因被告皆具被判死刑的潛在可能性,是於上訴第三審時,皆應強制辯護,以強化是類案件判決之審慎無誤。
        就死刑判決應以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議為之部分,現行法官之合議,係採多數決,惟死刑之量刑,若未獲得全體合議法官之認同,例如3票贊成判處死刑,2票反對(僅比贊成票少1票),亦將產生此種量刑是否妥適慎重之疑慮。蓋若此種量刑真的妥適,何以會有法官反對?若真的慎重,何以不能以法官全體同意為之?若未能獲得合議法官之全體一致決,無異顯示死刑量刑不夠妥適慎重。至於司法院來文所提之外國立法例部分,我國刑法採取歐陸法系之立法方式,日本與德國常為我國所仿效借鏡。然日本未如我國宣告採取漸進廢除死刑之政策,兩國政策既不相同,當不可相提並論。至於德國已經廢除死刑,是既無死刑判決,何來合議法官對於死刑判決應為一致決之規定?況且外國立法例僅係供我國立法之參考,不因受其拘束,並非外國無此立法例,我國即不能首創世界之先例而為立法。俄羅斯政府為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性,於1993年通過之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條即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判決之被告,有權要求經宣誓的陪審員參與審理自己的案件。俄羅斯聯邦憲法法院即依據上開規定,作出決議,認為在有陪審員參加審理案件使被告權利獲得保障之前,法院不得宣判死刑判決。此一決議實際上係對死刑判決之凍結,法院自該決議起,即以終身自由刑或25年有期徒刑取代死刑之判決。俄羅斯上開立法及決議,雖非合議庭全體法官一致決之相關立法,唯二者皆係藉由訴訟程序之修改,來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性及妥適性,同時達到減少死刑判決產生之效果。
        就提升死刑停止執行事由之法律位階部分,若能將聲請再審、釋憲及提起非常上訴等事由,併予納入刑事訴訟法第465條死刑停止執行之事由,則不僅較無爭議,且更符合法治國家人權保障之原則,而與司法院所秉持之人權保障相符。司法院來函謂法理依據不足云云,似有誤會。至於本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聲請再審、非常上訴、釋憲,因無理由或不受理而被駁回者,再以同一理由提出聲請者,不得以此為停止執行之事由,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建議修正條文亦可本此意旨而為修訂。
        就外國之經驗,廢除死刑往往費時數年甚至數十年。以英國為例,其推動廢除死刑之歷程,即費時逾30年。可見廢除死刑牽涉層面甚廣,茲事體大。本部就逐步廢除死刑政策,已採取之階段性措施包括「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人權法」草案,推動國際條約國內法化;完成刑法及刑事特別法之相關修法,將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絕對死刑),研修為相對死刑(我國現已無絕對死刑之罪);提高無期徒刑假釋門檻,期使無期徒刑能逐漸替代死刑;修正本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就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釋憲或提起非常上訴,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暫緩執行等等。而部分其他配套措施例如訴訟參與制度,非本部業務職掌範圍,有待權責單位規劃討論,故無法於短時間內提出。並非本部僅從程序面著手,限制死刑判決之產生,而未正視死刑存廢之敏感議題。只是於全面廢除死刑前之過渡期間,積極採取漸進的階段性措施,期能藉由更妥適慎重之判決以及死刑停止執行事由之法律明文規定,給予人權更充份週全的保障。待我國社會發展及法治觀念成熟,民眾多數支持廢除死刑後,本部自會提出完整的死刑替代措施及相關配套措施。
        是上開報導,顯有誤會,特予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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