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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載新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具空窗期,難以監督乙節,本部澄清如下:
按總統、副總統等公職人員應依法申報財產,且是類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新修正通過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預計今年實施,該法修正條文第18條明定,公職人員就(到)職在本法施行前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依第5條規定申報財產,並免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是新任總統於今年須申報財產兩次,乃因分為就(到)職申報與新法施行後之申報,兩種申報義務截然不同,而非報載所稱「怪現象」,或對新任總統、副總統不公,因所有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只要係在新法施行前就(到)職,均一視同仁須依法為就(到)職申報及依據新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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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總統因任期屆滿,即將卸職,故9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定期申報,雖為其任內最後一次申報財產,然因總統本人及配偶所申報之財產,依據同法第6條規定,應刊登於政府公報,進而全民均得監督其財產增減情形;況受理總統申報財產機關之監察院亦曾自95年8月起迄今,就總統是否涉及漏報第一夫人珠寶、黃金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乙事持續進行調查,故新法於何時實施,與是否使現任總統於卸任前全然不受民眾監督無涉,更無報載所謂形成新法施行前之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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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8條規定,新法施行後,所有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既均應在新法實施後3個月內申報財產,如於今(97)年3月1日實施新法,依現行法須申報財產之3萬2千餘名公職人員,在去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定期申報財產後,復應於97年6月1日前再次依據新法申報財產,短短半年內,即須申報財產兩次,徒增公職人員之困擾。何況新法若定於今年3月1日實施,依據該法第18條規定,當年已依照新法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免除當年度之定期申報,則下一次申報期間,為98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之定期申報,前後兩次申報時間,相距超過1年半以上,對於欲查閱公職人員財產資料之民眾而言,僅能瀏覽1年半前之財產資料,無法達到公職人員財產供民眾檢視監督之目的。故新法倘於今年10月1日實施,一方面得避免上述對公職人員及民眾造成之不便外,另一方面亦可與今年年底之定期申報相結合,對於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或受理申報財產之監察院及政風機關(構)亦較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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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實施後,預估新增高達1萬8千餘人之公職人員須申報財產,而新法除裁罰態樣增多,且處罰之最高額度由新台幣(下同)30萬元,大幅提高至400萬元外,裁罰確定後,尚將上網公告其姓名及處罰事由,對公職人員財產權及名譽權之損害不謂不大。倘未積極對上開公職人員宣導應如何正確申報財產資料,即予裁罰,無異「不教而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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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本法何時實施為宜,各相關機關有提議今年6月以後,甚或今年11月1日者,但皆無個人利益之考量,故絕非因人設事;況今年2月15日行政院召開跨院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審議及該法施行日期研商會議時,與會之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對本法於今年10月1日實施均無異議,然依照本法修正條文第20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應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是本法施行日期仍應以該命令所定日期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