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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澄清說明有關自由時報97年2月15日A8版「拒給第二檢舉人獎金,法部敗訴」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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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由時報97年2月15日A8版「拒給第二檢舉人獎金,法部敗訴」之報導,法務部說明該案相關情形如下: 一、據報導所述,最高行政法院甫於昨日宣判,本部尚未收受判決書,無從知悉判決之內容及理由,合先說明。 二、本案緣因第一檢舉人(下稱A)及第二檢舉人(下稱B)於90年立法委員選舉時,先後向司法警察機關提供情資指稱候選人全文盛安排鄉民參與活動及宴請吃飯而賄選,嗣經檢察官查獲全文盛之賄選犯行並提起公訴,且經法院判決有罪(現仍更審中),A、B乃均自認符合檢舉人資格而申請本部依鼓勵檢舉賄選要點核發獎金。 三、按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4點規定「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賄選之犯罪而應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賄選之犯罪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本案經本部審慎研議並召集會議討論,認為A係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而B於提供情資之時既無檢舉之意,且所述情資抽象而乏具體事證,復難認有何重要幫助,故本部依規定核發獎金予A。B乃不服而提出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亦認本部處分並無不當,嗣經B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理由係認高等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認定B之檢舉是否符合「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故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後,於96年10月25日判決撤銷本部原處分,認B以其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請求酌情給獎部分為有理由,本部應依此法律見解另為處分。本部因認B提供之情資實不具重要幫助,故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若駁回本部上訴確定,本部自將依據行政法院所示法律見解及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相關規定,另行研議如何酌情給獎。 四、 本部為鼓勵民眾踴躍檢舉賄選,淨化選舉風氣,始終從速核實發給獎金,並確實保密檢舉人身分。自84年迄今已發出911件,共4億2千9百萬元檢舉獎金。總統副總統選舉在即,希望全民一起來,投入反賄選,踴躍檢舉賄選,不僅有助於維護公平選舉,還有機會領取高額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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