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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與立法委員朝野共同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正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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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繼承人不再一生背負繼承債務
限縮繼承人對於保證債務之責任
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期間
立法院於今日(96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繼承人權益之保障,向前邁出一大步。
本次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在行政及立法部門橫向合作,朝野不分黨派參與並推動下,完成本次修法。本次修正通過條文計有民法繼承編修正8條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1條文,上開修正條文大多採納法務部修正建議條文,共計有三大修正重點:
第一、「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言之,本次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未成年或受禁治產宣告之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不足清償時,不用再以自己的財產償還繼承債務。至於本次修正施行前之繼承事件,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而且未能依修正前所定期間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如果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在本次修正施行後,這些繼承人亦僅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但是如果在修正前已經以自己財產清償的債務,基於法安定性,不可以請求返還。
第二、「限縮繼承人對於保證債務之責任」,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僅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在繼承開始時(即保證人死亡時),保證人尚未發生代履行責任者,例如主債務尚未發生或未屆清償期等情形,而於保證人死亡後保證債務始發生或始屆期時,保證人之繼承人只要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
第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期間」,將現行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限及起算點,一併修正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其三個月期間均係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始開始起算,修正現行法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因此,日後不會再發生繼承人因不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不能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期限之情形。
本次修法之特色係以修正幅度最小且最能解決目前實務問題之方式,保護弱勢繼承人及兼顧交易安定,並經由行政及立法部門之橫向合作,在「加強保護繼承人權益為原則」之共同目標下,完成立法程序。法務部對於立法委員及各界之支持,表示感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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