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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查賄標準未曾放鬆,查賄之決心堅定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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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聯合報96年11月6日A19版「賄,戒」評論立委與法務部討價還價,鬆動查賄心防一文,法務部嚴正聲明:「法務部查賄標準未曾放鬆,查賄之決心堅定不變」,並說明相關情形如下:
近日因本部所屬最高法院檢察署因應社會變遷,對民國90年間頒布的賄選犯行例舉略作調整,除就部分文字修正及維持單一宣傳物品價值應低於30元以下之標準外,並參照法院判決等實務見解,增列5項不構成賄選之例示,該5項例示僅依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意旨所示見解予以整理,具體化成例舉供檢察官及社會各界參考,並不影響檢警調查察賄選之認定標準,不意仍造成部分民眾及輿論誤會法務部放寬查賄標準,本部特別嚴正聲明:「法務部查賄標準未曾放鬆,查賄之決心堅定不變」,請候選人及社會大眾切勿形成錯誤認知,以免誤蹈法網。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為投票行賄罪,換言之,只要行為人有以賄賂或任何不正利益作為對價,與有投票權人交換投票權行使之事實,即可構成賄選罪。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要旨所示:「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故行受賄雙方是否構成賄選,主要是以行受賄賂者彼此間是否以此交換投票權之行使為判斷重點,與財物或不正利益之價值、數量無絕對關連。本部為端正選風,深化民主,歷次選舉均戮力查察賄選,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環境下進行,並嚴格要求檢警調機關恪遵法令規定,依法律而偵辦。「賄選犯行例舉」僅係整理實務見解,提供檢察官及社會大眾參考資料之性質,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個案是否構成賄選犯行,均由承辦檢察官及法官依上述法條規定及判例,視具體事證理由獨立認事用法。本次賄選犯行例舉之修正,既是參考資料之增補,原即與查賄標準無關,檢警調機關執法必遵從法律規定,自無何放寬或怠忽職守之可能。
明(97)年初的立委選舉首次實施新制,緊接其後舉行總統副總統選舉,兩項大選競爭激烈,選情緊繃,本部深切體認此次查賄工作的重要性及困難度,除了提前規劃因應,並自96年7月3日即已全面啟動查賄機制,積極查緝,以杜絕賄選,迄今(96年11月6日)全國各地檢署已受理立委選舉部分之賄選案2369件、3755人,總統副總統選舉部分之賄選案37件、60人,均積極偵辦中。本部必督導所屬檢察機關戮力查察,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審慎發動偵查作為,不分黨派,不論身分、地位,只要有賄選具體事證,必定依法偵辦,本部有達成「讓買票者都落選」的決心,也必定將士用命,全力以赴,呼籲想要行險僥倖賄選者,千萬莫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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