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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壹週刊第310期報導內容檢調疑涉洩密」初步調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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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就「壹週刊第310期報導 內容檢調疑涉洩密」初步調查說明 壹、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部分 壹週刊於96年5月2日刊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 察署96年4月3日高分檢三正三字第05669號公函後,該署立即發布新聞澄清稿,並立即成立查洩密專案小組,分96年度偵他字第10號洩密案,已傳喚5位同仁,經核對證詞與該署發文行政流程相符,經初步認為該署同仁洩密可能性較小。 貳、法務部調查局部分 一、經法務部調查局專案小組調得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檢察署寄發之系爭公文,並檢視該函首頁受文者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與系爭函之受文者為「法務部調查局」不同,故初步認為外洩公文並非源自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 二、法務部調查局專案小組分別訪談該局相關同仁7人,據初步調查結果,觀之系爭公文並無任何浮水印記,顯示並非從該局影印機影印流出。究竟有何其他管道流出,仍待繼續追查。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5月4日已訊問壹週刊撰稿記者之ㄧ林益民及謝忠良,惟尚未能確知提供公文者之來源。 肆、初步結論 一、本案目前雖尚未查得洩密之單位或人員,僅能確知公文係壹週刊謝忠良由不知名之人處取得,再提供撰稿記者參閱,相關刑事責任仍責成台北地檢署繼續儘速調查。 二、經行政調查,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及調查局高雄縣調查處流出系爭公文之可能性較小。法務部亦無從知悉本文而外洩,更無從向行政院等上級機關或長官報告,因此尚無流出本函之可能。 三、所指「高捷案」係檢察官偵查中之個案,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牽涉其中,仍待調查,請外界勿作任何臆測與判斷,以免妨礙偵查空間及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四、有關相關機關與人員所涉行政責任問題,仍由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儘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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