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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請各地檢署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小秀才學堂」,是循往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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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函請各地檢署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小秀才學堂」,是循往例辦理
媒體報導針對法務部函請各地檢署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小秀才學堂」,有所質疑,為免外界有所誤解,特說明如下:
因法務部訂有「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任何公益團體向法務部聲請緩起訴處分金,均一律轉請各地檢署依「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審查,並追蹤、考核,法務部予以尊重,副總統辦公室商請法務部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小秀才學堂」部分經費,法務部亦循例辦理,至於各地檢署是否核准,由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金審議委員會自行依法審查決定,本件並無特殊例外情形,媒體或有疑惑不解部分,可逕向各地署查詢。
法務部於95年訂頒之「公益關懷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方案」,係以多元化、多樣性的針對弱勢族群之需求,運用緩起訴處分金,提供必要之支援與服務,補充政府經費及人力之不足,展現法務部柔性司法對弱勢族群之關懷與照顧,並發揮緩起訴處分金「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之公益精神。依該方案緩起訴處分金將運用於1.清寒兒童與少年及大學生之助學金;2.急難救助金;3.急難醫療補助;4.特殊醫療扶助;5.協助有經濟困難又亟需醫療之個人,清償積欠之健保費用;6.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7.親職教育暨法治宣導講座;8.協助偏遠鄉鎮學校擴充圖書資源、電腦設備等;9.輔導有酗酒習慣原住民戒酒;10.辦理各階層弱勢族群成長性、教育性、支持性、或戒癮之團體諮商或團體治療。11.其他符合公益之項目等。運用緩起訴處分金於公益之例子不勝枚舉,以95年為例,就有下列較大的公益項目,如95年6月間,法務部協調運用緩起訴處分金價購優良兒童圖書60,075冊,與教育部合作,於暑假前陸續寄到偏遠地區312所小學,增加學校圖書資源,落實偏遠地區兒童閱讀;以緩起訴處分金支應家扶中心資助國中至大學清寒學生的獎助學金;贈送貧窮山地鄉學生球鞋;提供偏遠地區學校營養午餐及電腦;支援學校醒獅團、非洲鼓及樂團等等。而每年支應全國由各公益團體協助辦理的「社區生活營」新台幣兩千餘萬元,更是大宗。因此,「小秀才學堂」申請緩起訴處分金,並非特例。對於任何有益公益事項,法務部均樂觀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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