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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棄查封物品,行政執行處聲請法院管收負責人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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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某國際傢俱公司陳姓負責人於轉售店面時,將本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查封傢俱數組棄置,95年3月13日被該執行處向法院申請裁定管收獲准,成為行政執行法94年6月修法後,大高雄地區管收第1例。 大高雄地區法院裁定管收案件,於行政執行法修法後,即沉寂一段時間,本(95)年度大高雄地區首例由法院裁定獲准,將使積欠稅款而心存僥倖的民眾,受到強大之震撼。 該案件之滯欠金額約新臺幣23萬元,雖非金額龐大,但該負責人將保管中之查封物品,任意拋棄占有,明顯符合行政執行法規定處分財產,構成管收之要件,經向高雄地院提出申請後,當場裁定管收。該負責人被管收後,翌日立即繳清所有欠款,並獲得釋放。 陳姓負責人係開設國際傢俱公司,公司積欠營業稅、健保費等各類稅款共22筆,金額合計約新臺幣23萬元,至該公司查封傢俱時,陳姓負責人雖不在場,但已請其受僱人將查封情形轉知,陳姓負責人明知已查封傢俱數組,卻於盤讓該公司所營店面於他人時,將查封傢俱棄置於店面。高雄行政執行處發現查封物遺失後,即多次傳喚陳姓負責人到場說明,並命其清償稅款及罰款,無奈其皆不願清償,且一再辯稱將查封物棄置於店面之行為不違反查封效力,心存僥倖,認為積欠款項金額不高,法院應該不會准予管收。 高雄行政執行處考量人身自由之剝奪為最後手段之情況下,本案多次給予自行繳納之機會,渠料其負責人均置之不理,經本(95)年度3月13日通知報告財產狀況時,陳姓負責人仍無法交代查封物品之流向,行政執行官乃當場予以留置,並立即製作管收聲請書,並將其解送法院,經法官開庭審理,行政執行官與陳姓負責人歷經1小時的激烈辯論後,當日傍晚6點,法院裁定管收,並當場將陳姓負責人解送管收所。管收之翌日,陳姓負責人立刻清償所有款項,並立即獲得釋放。 法務部呼籲:經行政執行處查封之物品,請民眾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棄置,否則可能涉及處分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情事,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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