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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澄清有關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機制之相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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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法務部所署檢察機關之緩起訴處分金,因無適當支付對象,超過四分之一金額送進國庫或地方自治團體;另有部分團體批評檢察署公益專業了解不足,錢都流入特定團體,缺乏公開透明監督機制,法務部澄清如下: 一、法務部刻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就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規定:(1)如無適當支付對象時,以支付國庫為原則。(2)以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對於依法律負有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或法律宣導等工作項目之公益團體,得逕為優先之支付。(3)以前述(2)目以外之公益團體為支付對象時,應以該團體有以協助犯罪預防、更生保護、被害人保護或法律宣導等或從事法務部或檢察機關所指定之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為優先。另受支付團體或公庫,事後應將該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情形陳報該檢察機關備查。 二、作業要點就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原則規定:(1)緩起訴處分金之指定支付,應兼顧公益與弱勢族群之保護外,並應注意檢察機關形象之提升。(3)各檢察機關於審核支付對象時,應注意以轄區內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庫以外之公庫,舉辦轄區之公益活動為補助原則。(4)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庫以外之其他公庫之固定成本費用諸如:辦公房舍購置經費、房租、水電、瓦斯費、人事薪資、加班費、設備費用、固定資產等,屬公益團體本身賴以生存,而與公益無直接關係之項目;或屬政府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補助項目者,均不予支付。 三、作業要點就緩起訴處分金支付之查核並規定:檢察機關檢察長得指派主任檢察官專責督導執行科及觀護人室、會計室成立之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進行查核評估,以確定緩起訴處分金是否確實使用於執行計畫書所列之特定公益用途。如檢察機關因業務繁忙,人力短絀或無專業查核能力,無法自行籌組前揭緩起訴處分金支用查核評估小組,得以檢察機關名義,以無給職,但支給車馬費之方式,聘請具有公信力之律師、會計師、社工師、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等,組成之。 四、法務部對於所屬檢察機關緩起訴處分金如何運用一向極為重視,並積極督導務使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產生最大效益,例如桃園地檢署利用緩起訴處分金協助桃園武漢國中創辦社區生活營,讓不想唸書的學生學習打擊樂、園藝,透過音樂洗滌使其變得愛上學,重拾信心,以及苗栗地檢署設立「緩起訴處分金專戶」,委託聯合勸募協會辦理,將所有處分金用於藥毒癮防治、扶助弱勢族群、建置社區資源網路等工作即有相當成效。另法務部檢察司與保護司,亦於三月間與教育部協商,由教育部就偏遠地區學校缺乏圖書之情形預做統計,並提出書名,由法務部統一由各地檢察署之緩起訴處分金購買,分送各學校,務使緩起訴處分金發揮最大效益。法務部將持續督導各地檢察署緩起訴處分金之運用,並繼續研擬更完善之相關措施,務使緩起訴處分金發揮最大效益,以符全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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