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新聞發布
法務部研商「民法債編宜否增訂信用(現金)卡專章或納入相關金融法規事宜」會議結論新聞稿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077
法務部今日(95.04.18)上午邀集學者專家等及司法院、中央銀行、財政部、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相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就(一)是否宜將信用(現金)卡等類似之塑膠貨幣之法律關係、交易秩序及習慣予以法制化之必要?(二)如有規範之必要,係應在民法債編、金融相關法規或是於消費者保護法規中規範?(三)如有增訂信用卡契約規範之必要,其應予規範之基本權利義務內容為何?等議題進行綜合討論。
出席會議學者、機關及團體除財政部無意見外,主要意見如下:
中央銀行認為:(一)業務性質上:信用卡具有金融專業,有複雜的技術性,未來如何發展難以預期,性質上不宜於民法此種基礎法律中規範之,如為此於民法中設立專章,其他金融或非金融商品如何?(二)法律關係上:現行實務及法制已有解決機制,是否有於民法設立專章之必要?(三)問題解決層面:現有之信用卡許可、事後管理監督,非民法所能解決,設立專章亦未能有效解決問題。(四)法制設計面:民法為普通法,信用卡衍生之問題,其他現有金融監督管理法規已有規範,且為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於消費者保護亦已有消費者保護法,如於民法設立專章,徒增法律適用的競合問題,有無實益?其他如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公會等多數持保留或反對態度。
有學者認為應審慎,行政機關適當介入相當重要,如政策決定應予規範宜另立專法,自信用卡之發行、行銷、招攬、利息、資訊揭示、催收等所有與信用卡相關事項全面一併規範之,但不宜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面主導,以免偏頗。另有認為不一定要在民法設立專章規範,規定在金融法規,亦非不可,但是否能獲得民眾信任,似尚可疑。亦有認為,對於民法訂定信用卡專章原則上持相當保留態度。至於財團法人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則表示可予規範。司法院代表認為,如果在民法中明文規定利率問題,將有助於法官審判時適用法律有明確依據。
綜合會議認為:
一、以信用卡進行交易之制度,依實務見解認為係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則發卡人與持卡人間之法律關係,即得依現行民法債編「委任」與「消費借貸」之規定加以規範。如在民法另增訂「信用卡專章」,短期內對解決雙卡問題並無實益。且認為民法雖規定專章,但對於詳細之契約內容細節仍無法規範,恐有不足。
二、為解決卡債衍生之問題,行政院金管會已會同行政院消保會等機關訂定「現金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於近期內完成審議後即發佈施行。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內控機制,應已可發揮效果。
三、法務部將繼續彙整各界意見後再研酌辦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