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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加強督導執行正副議長選舉查察賄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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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賄選行為足以腐蝕民主的根基,而因賄選而當選公職者,往往不惜以各種貪污瀆職的手法以回收賄選所付出之鉅額代價,更導致貪瀆難以徹底根絕。法務部雖然自民國84年間起,就開始於歷次的選舉中執行各項查察賄選工作。但是,迄今賄選的行為並沒有因而根絕,而在臺灣的部分地區,賄選甚至還往往成為影響選舉最後結果的關鍵因素。相信積極掃除賄選、根絕賄選,絕對是全國民眾普遍的認知與共識,而政府所有相關權責機關及檢警調的全體同仁,未來亦將對查察賄選的相關工作更加努力的執行。 今(95)年的3月1日各縣市於去(94)年底所選出的縣市議員即將宣示就職,並將於就職當日選出各縣市議會之正副議長。而歷年以來,每次都有部分縣市,於正、副議長選舉時賄聲賄影,且因正副議長選舉人數較少,因而賄選容易、賄選金額亦較高,更易引起各界的高度關注。惟因縣市議會負責監督龐大的縣市政府人事、預算及各項行政措施,對地方自治運作的好壞具有絕對的影響力,若縣市議會未能發揮適當有效的監督作為,則往往導致縣市政府效能不彰,甚至貪瀆橫行,而地方議會的正副議長對議會功能的正常運作,及是否能適時發揮監督之功能,更具有關鍵性的影響。 因為三合一選舉的緣故,使縣市議員的選舉,提早於去年的12月3日選完,致選後至就職,仍有近三個月之時間,目前部分地區,已有高額賄選代價的傳聞。行政院對今年正副議長選舉選風的好壞甚為重視,已責由負責執行查察賄選業務的法務部及內政部,加強督導各負責實際執行查察賄選工作的各級檢、警、調機關,並採取下列各項的查察賄選作為: (一)化被動為主動,積極佈線及蒐證,以有效掌握賄選事證。絕對要避免轄區賄選傳聞不斷,檢警調卻毫無查緝動作之情形。 (二)有效監控高度賄選可能性候選人的資金來源,對於候選人以貪瀆、掏空上市公司資金、土地超貸等不法方式取得的資金款項,更務必採取有效手段加以追回。 (三)事先防範暴力介入選舉,對於無任何派系支持,或派系立場動搖不定的議員,應於必要時,對其他個人採取適當之安全防護措施,避免發生槍擊或其他暴力事件。 (四)採取嚴厲、快速的查察賄選行為,一旦有賄選情資時,必須即時反應,採取最妥適有效的查緝作為。 (五)公平執法,對任何政黨、派系的候選人及投票權人必須一視同仁,不得有任何偏頗。 (六)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對於偵查中的任何案件,不得有任意對外公布偵查內容,洩漏偵查秘密之情形。 再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已於94年11月30日修正通過後公告實施,其中增列第90條之2,規定正副議長選舉時,對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應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還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而有投票權之人(即議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也科處相同的刑罰。已經大幅提高了觸犯行、受賄罪的刑度。也就是賄選或受賄的行為一旦遭查獲及判決,將不再有緩刑及易科罰金的任何機會。 各縣(市)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向來為行政院及各界所高度關注,本部所屬各級檢調機關及內政部所屬各級警察機關,亦將會採取各項有效且嚴厲的查察作為。希望任何有意競選正、副議長之候選人以正當、合法之方式爭取其他議員之支持,若仍意圖以賄選方式進行競選,全國所有檢警調政風機關(單位)及人員,亦將全力出擊,絕對使任何正、副議長之候選人均無可乘之機,並將使涉犯行、受賄罪之候選人或投票權人悔之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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