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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布三合一選舉查賄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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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4.12.08 本部自今年六月間開始推動查察賄選工作以來,迄今(8)日為止,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業已受理13,167件情資、共分8,651案件,發動偵查作為3,595件、總共起訴409件、1,140人。其中縣市長選舉部分受理後業已分案1,069件,起訴14件、22人;鄉鎮市長選舉部分,受理後業已分案3,132件,起訴195件、564人;縣市議員選舉部分,受理後業已分案4,450件,起訴200件、554人。而前揭起訴賄選案件中,並有148件屬於現金賄選案件。惟因現金賄選案件,多係於選前數日才進行,故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查獲之現金賄選案件,大多尚未及提起公訴,相信未來現金買票賄選案件的起訴之件數及所佔比率,均將持續增加。 一、前述查賄選績效與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賄選成效比較: (一)提早執行查察賄選工作,並造成諸多準備參選之候選人,於候選人登記前即宣布退選: 今年檢警調機關的查察賄選機制,提前於6月間即予啟動,與以往歷次的查察賄選工作相較,提早約四個月,而全國諸多地檢署均於候選人登記前,即已查獲具體賄選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更於今年8月10日(選前三個月)即起訴今年的第一件賄選案件,遠早於歷次選舉的查察時程。並因而導致全國各地諸多原準備參選之候選人,因遭查獲賄選案件而退選。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今年9月間,查獲現任台北縣新莊市民代表會副主席吳原豪為圖參選縣議員,而於8 、9月間即贈送新莊市多名里長茶葉、洋酒及三萬元之現金,涉嫌綁樁賄選案件,吳原豪經查獲以後,事後即退出選舉,未再登記參選。 (二)警調機關所提供之情資,更多於以往: 去年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於投票前一日(93年12月10日)共受理5,502件賄選情資,其中警調機關所提供之賄選情資約為3,500件左右。惟本年度於投票前一日,各地檢署已蒐獲11,753件賄選情資,其中警察機關提供5,991件情資、調查單位提供2,094件情資,合計即佔8,085件,高於去年同期的二倍有餘,顯見警調機關確較以往更用心執行查察賄選工作。 (三)警調機關提供的情資更為精緻: 去年因警察機關對所屬各警察機關績效之核分,係以每提供一件,即核予一分之方式計算,使情資較為浮濫,且多數情資為無實施偵查作為價值之無效情資。惟今年警政機關改以警察機關陳報之情資,須待接獲地檢署核發之偵查指揮書才核算分數,使有效情資之比率大為提高。迄昨(6)日為止,全國各地檢署根據調查單位提供之情資,發動偵查作為之件數為984件、根據警察機關提供之情資發動偵查作為之件數則為1,727件,足見各地警調機關確實積極投入執行查察賄選工作。 (四)政風人員初試啼聲,即產生相當功能: 今年全國各政風機關(單位)首次參與查察賄選工作,全國政風人員迄昨(6)日已提供1,473件賄選情資,其中全國各地檢署據以實施偵查作為之件數,亦有293件。且各地政風人員所提供之情資,係以各地行政機關之內部角度觀察,適與警調人員由外部觀察所獲取之資訊,相輔相成,往往成為各地檢署檢察官的重要查賄參考。 (五)查獲及起訴現金賄選案件,多於歷次選舉,偵查速度亦加快: 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查察賄選工作,迄選後三週(93年12月31日)為止,僅受理情資總件數6,199件(去年受理後全數分案)、起訴111件、262人;迄今(8)日為止,亦僅受理6,533件情資、起訴324件、835人。惟今年所執行之三合一選舉查察賄選工作,迄今(選後五日)日為止,已起訴件數409件,比前述去年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起訴總起訴件數324件,還多了85件;起訴人數1,140人,則比去年的起訴總人數,多出835人。且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今年三合一選舉查察賄選工作之案件,尚有7,003件未結,在可預期的將來,今年的查獲件數及人數,應將均會數倍於去年的起訴總人數及件數。 (六)查獲多件預備賄選,並查扣鉅額賄選現金案件: 本部今年首次要求各地檢署應以查獲預備賄選及現金買票為執行重點,目前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預備賄選之現金數額已達5,255萬1,000元,另自受賄選民手上追回244萬6800元之現金,總計查扣之現金數額已達5,499萬7800元。其中其中重要案件如下: 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梓官鄉蕭姓鄉長候選人預備賄選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即鎖定梓官鄉長蕭姓候選人具有高度賄選可能性,經長期監控及資金清查後,於94年11月30日對其樁腳開設之檳榔攤等地執行搜索時,共查獲1,473萬元之疑似預備賄選現金,此為歷年執行查察賄選工作所查獲預備賄選現金數額最高之案件。 2.臺灣彰化、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查獲南投縣張姓縣議員候選人涉嫌預備賄選案件:     南投縣縣議員選舉第一選區張姓議員候選人具黑道背景,涉嫌於今年10月間起,透過樁腳等人籌措資金預備以現金買票方式進行賄選。經臺灣彰化及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長期監控後,於94年11月21日共同執行搜索並拘提張姓議員候選人,查扣預備行賄選之現金達684萬2千元。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復興鄉李姓鄉長候選人預備賄選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今年10月間即接獲情資顯示,復興鄉李姓鄉長候選人為求順利當選,透過樁腳對選民以每票1000元至3000元不等金額,進行大規模買票,經檢察官指揮警調於94年11月24日,在李姓候選人住處執行搜索,共計查扣賄選現金630萬元。本件經檢察官查獲本案後,李姓鄉長候選人開票後確定已落選。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清水鎮長顏姓候選人涉嫌預備賄選案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事先即鎖定臺中縣清水鎮顏姓鎮長候選人具有高度賄選之可能性,經監控後於94年11月25日對顏姓鎮長候選人住處等地執行搜索,經查扣預備賄選之現金321萬1 千元。    5.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獲台中市某市議員候選涉嫌預備賄選案件: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事先接獲情資,某屯區之市議員候選人與其任職里長之夫婿有高度賄選之嫌,經長期跟監,率同警調機關同步執行搜索行動,於住處等地查獲預備賄選之現金303萬元。 6. 高雄地檢署偵辦黃姓大寮鄉長候選人預備賄選案:    黃姓大寮鄉鄉長候選人,疑於94年7月間招待鄉民旅遊,並於94年10月中旬起,準備現金預備賄選,於今年10月19日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搜索住處等地後,扣得現金219萬9千元及茶葉、選舉人名冊等物。 7. 高雄地檢署偵辦程姓路竹鄉長候選人預備賄選案:    程姓路竹鄉長候選人,自94年9月初起,以每位小樁腳二萬元、大樁腳五萬元之方式,對多名小樁腳進行綁樁,並預備以每票500元對選民賄選買票,經檢察官指揮警調人員對其住處等地執行搜索後,順利查扣預備賄選之現金119萬2,400元。 8. 花蓮地檢署偵辦周姓議員候選人預備賄選案: 花蓮縣周姓議員候選人為圖順利當選,先對部落頭目及幹部等人,每人以新台幣3千元行賄;其後又利用健行活動時致贈選民沙拉油等物進行賄選,經檢察官認時機成熟有而搜索之必要,而於對競選總部執行搜索時,查扣預備賄選用之現金100萬元整。 此外,其餘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分別查獲不同候選人的預備賄選現金數十萬元不等。而去年執行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時,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並未將此列為查察賄選重點,而僅以起訴件數、人數作為考核各地檢署績效的標準,故發現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反而常等待行賄以後,才執行查賄工作,藉以取得較好之查賄成效,故去年幾乎未查獲任何預備賄選之現金。 (七)今年的查察賄選思維與去年不同之處: 去年對各檢警調機關查察賄選的績效考核,係以件數及人數為唯一標準,故各地檢警調機關每有等待賄選發生,再查獲賄選以增加查賄績效之作法。惟今年本部的查察賄選策略,則改以「體現民眾感受,有效壓制賄選歪風」作為查察賄選的中心思維及評估各機關(單位)績效的基準,並將查察賄選工作的重點放在防制賄選及查緝現金買票案件,故各地檢署的績效考評係以下列四級作為標準: 第一級:選風評價不錯,且查獲諸多賄選案件。 第二級:選風評價不錯,但無查獲或查獲少量賄選案件。 第三級:選風評價不佳,但查獲諸多賄選案件。 第四級:選風評價不佳,且無查獲或查獲少量賄選案件。 故各地檢警調政風機關均係努力防制賄選作為查緝工作的主要目標,亦因本部對今年查察賄選策略採行此項政策,非以查獲及起訴賄選案件為目標,否則今年總起訴的件數及人數,應更高於前述之相關數據。 二、對遭查獲賄選仍當選之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當選人若涉有妨害投票罪(如虛遷幽靈人口)或投票行賄罪嫌者,轄區檢察官得於當選公告後十五日內,對該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本部已函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積極督促所屬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符合前述規定之當選人,均應於當選公告十五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俾使因賄選而當選公職者,無藉其職務上下其手之可能。 今年三合一選舉查察賄選工作係以防制賄選為目標,故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專責檢察官組成專組,於選前相當時間起,即對部分特定具有高度行賄可能性之候選人採取緊迫盯人作法,只要一行賄即可查獲,並因而使其難以實施賄選犯行。惟部分候選人於遭查辦甚至因而由法院裁定羈押後,即以遭迫害為訴求,部分民眾反而予以支持,因而當選公職,此實非檢警調人員查賄不力所致。再者,本部鎖定高度賄選可能性之候選人,尤以縣(市)長候選人為首要目標,使今年全國各地之縣(市)長選舉,迄今未曾聽聞有任何縣(市)長係因現金買票賄選行為而當選公職者,亦無發現有任何可疑於選前最後階段因現金買票賄選行為而導致勝負翻轉者,足見今年的查察賄選工作,確已產生相當成效。   本部所執行的查察賄選工作,雖仍有部分瑕疵,而本部對此已進行檢討。惟全國各檢警調政風機關及人員,近半年來為查察賄選賄選工作而不眠不休的付出及努力,均是以往執行查察賄選工作的數倍,所獲致的優越查察賄選成效及數據,亦已呈現如上,檢警調政風機關近半年來執行查賄工作的努力、辛勞及貢獻均值肯定,查察賄選成效,更不容外界輕易抺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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