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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核定檢察官秦德進、陳舜銘、王朝震、劉昀懲處案函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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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秦德進等三位檢察官涉足不當場所,並且私用公權,介入疑似與嫌犯及黑道有關之財物糾紛一案,及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台中高分檢辦事之檢察官陳舜銘騙色詐財一案。陳部長於本日(三十日)下午核定懲處,即函監察院審查,建議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秦德進、陳舜銘兩位檢察官作撤職之處分,王朝震、劉昀兩位作休職五年之處分,以儆效尤,並肅官箴。
查前述二案,本月廿九日經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第一八八次會議審議,並於今日(三十日)提本部考績委員會核議。陳部長於今日下午批示,依憲法第八十一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作出上述最嚴厲處分之建議。陳部長並核定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停止上述四人之職務。另陳舜銘檢察官涉及關說刑事執行一案,法務部亦將於最短時間內將調查報告補送監察院。
附件
有關臺北地檢署調臺中高分檢署辦事檢察官陳舜銘涉嫌違反風紀一案。
一、案情概要:
(一)本案緣於陳情人廖月嬌女士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檢具陳情書及相關照片、書信等資料,親來本部檢舉臺北地檢署調臺中高分檢署辦事檢察官陳舜銘,陳稱略以:其與陳檢察官於九十年八月間經友人介紹認識後,陳檢察官以其妻臥病在床多年,所剩生命未久,同意其可在外結交女友,做為晚年伴侶云云,表示願與陳情人交往。陳情人因其態度誠懇,且為具社會地位之檢察官,因而信以為真,短暫交往後,雙方即成為男女朋友,陳檢察官並對陳情人許諾,俟其妻過世後,必迎娶陳情人;嗣後兩人便成雙入對,陳檢察官並多次在公開場合,向陳情人之親友告以上情。期間陳檢察官在新竹交通大學研究所進修,於每週三、四、五上完課或下班後返回台北,均在台北縣三峽鎮陳情人住處住宿,且多由陳情人僱車接送陳檢察官,陳情人因認定其為未來丈夫,故經常饋贈物品予陳檢察官,並於九十一年二月間結伴同赴中國大陸東北旅遊,全部開銷均由陳情人支付。詎陳情人於九十一年九月間發現陳檢察官在台中市另有一名張姓女友,且二人同居逾三年,育有一子(二歲多),陳檢察官並已辦理認領;且還與一從事洋酒生意之王姓女子往來;嗣陳情人再親往陳檢察官位於台北市住處查訪,與其妻碰面,發現其妻身體健康,並無疾病,至此陳情人始知真相等語。
(二)本部政風司人員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在台中高分檢,獲陳檢察官與其妻之同意進行訪談,陳檢察官並就其與陳情人交往同居、共赴大陸東北地區旅遊、且另與張姓女子在外同居生子等情供承不諱,惟否認曾以其妻罹癌將不久人世等語欺騙陳情人與之交往,或對陳情人有何承諾。另辯稱:係因陳情人對其誆稱與多位政、商要員關係良好,可保其調升職務,其信以為真,與之來往而日久生情,但嗣發現陳情人有詐欺等前科,甫服刑出獄,其欲分手,卻遭陳情人威脅;另其妻因子宮肌瘤切除子宮多年,夫妻僅育有一女,因傳宗接代壓力,故與張姓女子交往後,張女懷有一子,其妻亦同意接受,現已辦妥該非婚生子之認領;至從事洋酒買賣之王姓女子僅是普通朋友,現已久未連絡;其認為與陳情人之交往係成年男女兩情相悅,並無詐騙情事云云。其妻接受訪談時表示:確因子宮切除,與其夫多年無性生活,知悉並接受其夫在外與張姓女子同居並育有一子之事,相信其夫不會以其罹癌等語欺騙陳情人,且其夫與陳情人係成年人,二人交往之感情生活是私下行為,並未妨礙工作等語,有訪談筆錄、訪談錄音帶等在卷。是陳檢察官在其婚姻關係之外,另與陳情人廖月嬌及張姓女子分別同居交往等情,既經其本人坦承不諱,並據陳情人指陳歷歷,檢附共同出遊之照片、書信,復有其妻之陳述、曹姓證人等之證詞,佐以政風司在陳情人住處現場勘驗結果,有男用之衣物、隨身物品、高爾夫球袋及球具、電腦一組等物,據陳情人指稱係屬陳檢察官所有或供其使用,有勘驗筆錄在卷供參,堪信屬實。
貳、有關報載高雄地檢署三名檢察官接受邀宴並至酒店喝花酒事件一案。
一、案情概要:
(一)本案經本部部長指示進行調查後,政風司立即指派人員,會同台高檢署檢察官吳慎志、蔡瑞宗於十月廿五日上午南下高雄,並即進駐高雄地檢署進行查證作為,迄十月廿七日下午八時卅五分完成本案主要對象秦德進檢察官之訪談作為後,共計訪談秦德進、王朝震、劉昀等五位檢察官,四位調查員,五名關係人,完成錄影帶暨特種場所「金花都」舞廳之現場勘查作為,並透過側密關係,順利取得報載之調查單位行動蒐證錄影帶暨本案關鍵通訊監察錄音帶。
(二)綜合前開查證作為,獲致初步案情概要如下:
1、秦德進、劉昀、王朝震等三檢察官確曾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下午六時卅分許,接受渠等林姓友人之邀請,赴高雄市黃鶴樓餐廳晚餐。餐後,約於同日夜間九時許,結束飯局轉赴高雄市金花都舞廳唱歌(此地點經高雄市警察局證實係有女侍陪坐之特種營業場所),停留約卅餘分鐘後,再轉赴鄰近之寒舍美麗華KTV(亦有女侍在旁倒酒服務)繼續唱歌喝酒,並於當晚十一時至十二時間,陸續離去。當晚之各項消費,悉由林姓友人支付,金花都舞廳二萬餘元,另寒舍美麗華部分,則由另一林姓友人支付,但可確定均非由三位檢察官自行支付。當晚參加飯局人士計有九位,除三位檢察官及林某外,尚有林某友人、舞廳小姐,KTV服務小姐,王檢察官陳姓友人等。金花都舞廳部分,除秦檢察官較晚抵達外,餘八人均全程參與。寒舍美麗華部分,除二位舞廳小姐未到外,亦均全員參與。
2、當晚餐會及餐後赴特種營業場所唱歌活動,依電話監聽內容,證實係由林某、張某與秦德進檢察官自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密集聯繫並告確定。秦檢察官與林、張二人本已熟識,當日活動目的即為調解張某與曾某間之債務糾紛,故自始林、張、秦即設計好用餐時單純吃飯,而到唱歌地點時,則要開二個包廂,其一供不知情之劉、王二檢察官唱歌使用,其二則為與曾某協調時使用。至金花都部分,研判係為捧該二位舞廳小姐場,故停留時間極短。
3、有關檢察官與毒梟喝花酒傳聞,經查並無積極證據顯示。
4、綜觀本案於外界之諸多傳聞與流言,大抵與偵查過程中未能充分查證暨偵查結果與外界(或為檢舉人)認知之落差太大,致生困擾,此部分俟核對全案案卷並參考其他證詞後,再行併案 呈報。
5、有關本部人員再次訪談過程,多數關係人之證詞並無變化,內容研判亦屬可信。惟主要關係人秦檢察官、林某、張某、曾某於本部人員訪談時,對謀議內容已遭錄音猶不自知,仍一味閃躲,極力迴避彼此關係及邀宴之目的,足證渠等意圖利用不知情檢察官以助勢,並心存僥倖,不願認錯,其心態殊為可議。另對渠等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抑或單純行政責任,亦將俟後續查證情形,另併案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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