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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國親版「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草案,表達鄭重聲明「支持調查,反對違憲」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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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3.8.18 對於目前正在立法院臨時會審議中之國親兩黨所提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草案,法務部認為其中諸多規定嚴重侵犯司法偵查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除已在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立法院舉行的朝野協商會議中表達反對意見外,並要在此呼籲各界正視此一嚴肅的憲政問題,在支持調查真相的同時,也應謹守憲政分際,維護司法的獨立與自主,不要讓檢察官成為「真相調查委員會」的祭品。對於即將成立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特別調查委員會及其所依據的法源,我們鄭重聲明「支持調查,反對違憲」的立場。 針對國親版本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草案中侵犯司法偵查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之規定,法務部的意見如下: 一、國親版本草案第八條之調查權、第九條之調用及指揮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行使強制處分權、第十條指揮檢察官行證人之保護及豁免、第十三條調查結果之處理等規定,均嚴重侵犯司法偵查權,不但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也超越美國「華倫委員會」所擁有之權限,並且創造雙軌偵查的特例,如果上述條文立法通過,將來只要擁有國會多數席次的政黨,均可以比照此一法案為個案成立調查委員會,藉此掌控檢察官、影響司法,甚至架空檢察官的偵查權,對國家憲政體制的破壞至為嚴重。 二、調查委員會之性質,應明確界定為政治性的行政調查,而非司法調查,其目的係在釐清三一九槍擊事件的前因後果及事件全貌,並非在發現嫌疑人、追訴犯罪;故其程序的進行不得影響既有的偵審程序及監察院的調查程序,其調查結論亦不能影響司法權及監察權獨立之認定。 三、調查委員會之調查權,與司法偵查權及監察院之調查權應為平行關係,除文件證物調閱之配合外,彼此間不存在指揮監督關係,而是互相協助關係。如此,始能祛除違憲及侵犯司法權、監察權之疑慮。 四、如欲以立法方式讓調查委員會取得調查權,則其調查權之內涵應僅限於文件證物調閱權、約詢證人權及必要的行政強制權,而不能賦與調查委員會刑事強制處分權及調度指揮檢察官、司法警察之權。並且對於調查權行使之法定程序,應有更嚴謹的規範,給與受調查人基本人權之保障,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結 語 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所發生之槍擊總統、副總統事件,法務部深知全體國民均企盼能早日緝獲兇手,查明事實。因此,法務部所屬全體檢調同仁基於職責所在,對於任何有助於事實調查之努力,均表支持,並願全力配合,共同追查事實。然而對於嚴重侵犯司法偵查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國親版「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草案部分內容,基於維護憲政體制及堅持檢察職權不受外力干預及介入之原則,法務部必須嚴正予以反對,因為任何文明法治國家,都不可能由司法以外的機關來指揮監督檢察官並強制要求檢察官為一定的偵查作為或不作為。 因此,我們鄭重呼籲:「司法歸司法、行政歸行政」,讓調查委員會明確定位為「行政調查」組織,與司法偵查機關彼此互相協力、相互尊重,共同合作追查事實,早日平息社會爭議,共創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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