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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布「毒品新制五年來實施概況」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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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制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頒布施行。該條例視施用毒品成癮者為「病犯」,施予觀察、勒戒以戒除其「身癮」及強制戒治戒除其「心癮」,並降低其法定刑。是我國防制毒品政策之重大變革,影響毒品案件之變動趨勢極鉅。法務部統計處特就八十七年至九十二年六月間,毒品新制五年來實施概況加以分析,提供決策參考。毒品案件新收方面。新制實施初期,由於分案作業方式變更為一人一案及對於一犯、二犯者採行觀察、勒戒矯治措施,吸毒者心存僥倖,致頻頻再犯,造成毒品案件及犯罪人數大幅增加。嗣經嚴厲查緝,對三犯者依法追訴治罪入監服刑,再加上吸毒者轉而施用新興毒品以規避刑罰,致近二年受理之新收毒品犯罪案件已明顯減少。惟觸犯第一級毒品罪者超越第二級毒品罪,毒品案件犯罪行為出現反轉情形。毒品案件終結及執行方面。因新制所實施之保安處分處遇措施,使得刑事處分產生結構性變化,毒品案件獲不起訴處分者躍增;相對的,被起訴者大幅縮減。隨著起訴人數之變動,連帶影響裁判確定人數之多寡。定罪人數中八成以上為施用毒品者,毒品再犯所占比重攀升至九十一年之六五‧六%。查獲毒品方面。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為大宗,其中海洛因的查獲量顯著增加。沈寂已久的安毒加工廠似有死灰復燃跡象。由查獲毒品之數量及種類,可知國內毒品藥物供需市場仍具有相當規模。而查獲境外走私進口之毒品,以大陸地區為主要來源地。觀察、勒戒收容方面。自八十七年五月至九十二年六月止,移送觀察勒戒者計十五萬三千人,完成觀察勒戒者十五萬二千人,其中經判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十萬多人,而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近五萬人,占出所人數之三三%。九十二年一至六月完成觀察勒戒者,每一受觀察勒戒人平均在所時間約三十一天。其中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約五十二天,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約二十二天。強制戒治收容方面。五年來完成戒治處分者計六萬九千人,其中七八%係停止戒治處分出所者,期滿出所者僅占二二%。停止戒治處分出所者平均在所時間為一七九日。九十二年已延長至二0五日︵近七個月︶。戒毒者再犯統計方面。五年來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矯治措施者,約每三、四人就有一人,於戒毒出所後再施用毒品被移送偵辦。出所後一年內為其再犯高峰期,且大多集中於出所後之半年期間。矯治措施發生一定效果,受勒戒人與戒治人之再犯率均呈現逐年降低趨勢。本分析報告全文及附表刊布於法務部網站「法務統計」項目下「統計專題分析」之「專案報告」中,提供各界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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