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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佈新聞稿澄清有關「七百萬人次被監聽泛藍立委批政府濫權倒行逆施」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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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根據蘋果日報本(三十)日頭條報導「七百萬人次被監聽泛藍立委批政府濫權倒行逆施」,並稱民進黨總統候選人為了競選連任,近期內將下令檢警調大規模監聽國親兩黨高層、各級民意代表及企業人士,計劃「設局構陷」影響選情云云,為免積非成是,危言聳聽,致誤導民眾,並影響執法人員士氣,謹澄清如下:
一、絕無報載七百萬人次被監聽一事
據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九十年度受監察人總共二一、六二九人次,九十一年度受監察人總共二九、四五三人次,報載所稱七百萬人被監聽一節,完全與事實不符。至於九十一年度受監察人次略有增加,係因當年檢、警、調大力查察賄選所致,且佔通訊監察案件大宗之毒品、槍砲等重大犯罪案件(佔百分之四十一.六九)均需長期監聽,亦為受監察人次增加之重要原因。
二、通訊監察一直朝保障人權方向邁進
(一)依最高法院檢察署統計,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八十八年七月公布施行後,檢察機關每月平均核發通訊監察書約三0一件,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以前之平均核准案件數比較,平均每月減少約四八五件,顯已落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兼顧保障通訊自由與國家社會法益之宗旨。
(二)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以前,通訊監察結束後毋庸通知受監察人;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後,調查、警察等執行機關應依該法第十五條規定通知受監察人,使通訊監察之執行更加透明化。
(三)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前,違法監聽行為無處罰明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後,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監聽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有效嚇阻不法。
(四)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公布實施後,本部為加強通訊監察執行處所(目前僅本部調查局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有監聽機房)之督導,除責由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指派檢察官至轄區通訊監察執行處所實施不定期監督外,最高法院檢察署並以電子連線方式不定時進行監督,有效防範違法監聽情事。
(五)為增進社會各界對本部所屬檢察及調查機關實施通訊監察現況之瞭解,並接受全民對法務部所屬檢察及調查機關實施通訊監察之監督,本部特參考美國法院實務作法,自九十年度起,已主動公布相關之統計數據,並在立法院報告通訊監察實施情形,接受監督,力求通訊監察作業透明化。
(六)本部陳部長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就職二週年之記者會中,宣示為順應世界潮流及保障人權,本部應於一年內推動修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將偵查中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權,由檢察官轉給法官。本部為落實陳部長此一重大之政策宣示,已陸續多次邀集相關行政機關、各級法院檢察署及司法警察機關代表,共同研商本法之修正事宜,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向行政院正式提出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於完成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為憲法所明文保障,本應嚴密予以保護,惟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通訊監察誠屬必要;如何在二者間取得平衡點,乃所有民主法治國家之施政要務。本部所屬各級檢察及調查機關於核發或執行通訊監察時,即應參酌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公平合理考量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人民秘密通訊之法益,並於決定通訊監察時,恪遵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在合法及必要之範圍內,選擇適當且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力求週延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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