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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說明嫌犯張健怡係假釋期滿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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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怡再持美工刀犯罪,僅為犯罪工具相同,但犯罪類型不同,且已假釋期滿 張健怡於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晚上十一時二十分許,在臺北市武昌街二段七二號六樓電梯內強盜顏姓女被害人之財物,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判決三年八月確定,送監執行後,於九十年五月廿三日假釋出獄,保護管束期間至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屆滿。 張健怡前犯盜匪案件,所持之犯罪工具為美工刀,而本次犯性侵害案件所持之工具亦為美工刀,應係有使用美工刀犯罪的習性,因犯罪類型不同,尚難認為性侵害罪犯假釋出獄後再犯性侵害案件。 法務部陳定南部長於今(九十三)年六月間,參訪美國佛蒙特州性犯罪防制暨治療中心,並於返國後,指示保護司建構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案件社區監控制度,經保護司與臺北地檢署數月研究與規劃後,已漸具雛型,但因性侵害案件的社區監控,事涉性侵害防制委員會、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法務部必須統合協調各單位,並就分工及執行等各部分取得一致的見解,並設計本土化 的高中低危險評估量表後,才能建立適於我國執行的性侵害案件社區監控制度,相信這套制度的建立,對於性侵害案件的罪犯能有更為週密的監控與治療,對於全國婦女同胞的人身安全,將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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