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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真調會條例釋憲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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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3.10.27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針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釋憲案舉行言詞辯論,法務部陳部長及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以關係機關代表之身分代表法務部出席陳述意見,並提出「法務部對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釋憲案之書面意見」一份,充分表達法務部對於「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以下簡稱「真調會條例」)侵犯憲政體制及人民基本權利之各項違憲論點,其相關意見之重點如下:
一、本部認為此案係涉及立法權逾越其權力界限、侵害憲法重要原則,而使憲法遭受破壞的重大議題,對國家體制的合憲運作及人權保障影響深遠,基於捍衛憲政體制、維護法治國原則的立場,有必要對此一條例的違憲及戕害法治、人權之處予以具體闡明,並盼大法官能對該條例為違憲之宣告,以守護得之不易的憲政秩序及人民基本權利。
二、真調會條例是在在野政黨對於政府整體的、全面的不信任下,透過其在立法院的人數優勢所強行通過的法律,以調查真相為名,成立一個純由政黨推薦成員所組的、將各種國家權力集於一身的所謂「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真調會),以對於三一九槍擊事件此一具體、個別的事件進行超越常軌的各項調查。這個組織在形式上無從辨識其憲法機關之歸屬,卻得行使各項憲法機關之國家權力,而其權力之行使卻又不受現有憲法秩序下相關法律之規範,破壞了「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原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形同破毀,這部條例實為違憲的立法。
三、雖然目前在野黨已透過提案修正部分條文的方式,試圖解決該條例所造成之違憲爭議,並由真調會訂定相關作業要點,自我限縮真調會職權之行使,以避免違憲之質疑。但本部認為即使透過部分條文之修正,仍然不足以掩飾該條例本質上違憲之重大瑕疵,也不能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由真調會自行限縮職權之行使,而可作為合憲性解釋的理由。對於此一有重大違憲爭議的法律,惟有以高密度的審查標準,透過違憲宣告的方式,才能導正恣意侵越憲法界限的立法,確保人民的基本權不受侵害。
四、本部依照大法官所預擬審理本案之各項爭點,依序對於:(一)真調會條例以立法創設憲法機關以外之國家權力行使組織,違背憲法保留及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二)條例內容使真調會行使之職權及其結果侵犯憲法機關權力、違背權力分立制衡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原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及其組成違反憲法對於司法機關應超出黨派、中立不受干涉的原則(憲法第八條)等依次加以說明本條例已悖離法治國原則下所有的憲政基本原則。
五、有關真調會條例以立法創設憲法機關以外之國家權力行使組織,違背憲法保留及平等原則部分,其具體之論述如下:
(一)真調會條例創設五權憲法架構外之國家權力組織,違反憲法機關的憲法保留
立法院所通過的真調會條例,創設五權憲法架構以外的組織。依該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真調會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關之指揮監督,除條文形式上看不到歸屬的憲法機關外,就其組成方式,係由完全非國家權力機關之政黨形成,而無任何憲法機關之作用在內;就其行使之權力內容觀之,亦因橫跨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甚至立法(調閱)權,而無從為實質上之歸屬,無法明確界定其係屬何種國家權力。所謂對全國人民負責,又缺乏實質上得以選舉或其他民意監督之機制加以抗衡,並進而產生人民對於真調會權力之行使無從救濟之危險。
真調會依據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條文之規定,得行使刑事偵查與起訴的司法權、行政調查權、立法調查權及監察調查權、行政裁罰權、禁止出境處分權、考試及行政的人事權及檢察一體的首長指令權。
真調會所行使的公權力,實已囊括行政、司法、考試、監察等國家權力之混合,並創設了憲法所無之立法調查權,並賦予真調會廣泛的限制出境權。不僅使其在憲法機關上無從歸屬,並集中行使原屬各不同憲法機關的權力,破壞了憲政組織的分權架構,逾越憲法保留。
(二)真調會條例對刑事個案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之立法
真調會條例對特定個案的刑事調查對象採取不同的刑事程序,排除刑事訴訟法一般程序之適用,並將該事件之刑事審判,不論所涉罪名,一律將其第一審管轄法院設於高等法院,剝奪特定人之審級利益,係以個案立法方式剝奪特定案件被告的法定法官權利,顯然是不適當的、非必要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上的平等原則。
(三)真調會與美國「華倫委員會」及「特別檢察官」完全不同
美國華倫委員會及所謂特別檢察官(或稱獨立檢察官)制度,一般常被引為真調會之依據,但二者實均無法與真調會相提並論。
就機關屬性而言:華倫委員會係由美國總統詹森任命組成,再由國會立法授其權限,特別檢察官則依法須由檢察總長向法院聲請任命一特別檢察官,二者分別在總統行政權之下或既有司法體系之下,而非如真調會完全超出憲法機關之外,無所歸屬。
再就立法之性質及權力內容而言:華倫委員會僅具有行政調查之權,而無其他國家權限,更不介入刑事案件的偵查,其僅負責決定調查方向及分析之責,並不負責實際之偵查工作,而主要仍交由美國政府內既有之偵查機關負責執行偵查作為,其調查與偵查、審判互相平行。其調查手段並不涉及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除非另經法定程序取得法院令狀。
而「特別檢察官法」更非針對具體案件之立法,而係由美國國會制定一般性法律(前身為1978年之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當時稱為特別檢察官;於1983年修訂,改稱獨立檢察官,該法編入美國聯邦法典彙編第二十八編第二部第四十章,該法已於1999年起失效),規定於特定要件下才可以由法院任命特別檢察官進行調查。特別檢察官之任命有強烈的司法性格,與真調會之委員係由政黨推薦人員組成之強烈政治性格明顯不同。
六、真調會條例內容牴觸憲法之處
(一)真調會所行使之職權將侵害司法權、監察權及考試權
(二)真調會行使職權違反了憲法權力分立制衡原則
1. 真調會職權集各種國家權力於一身,除有自主的人事權外,行使偵查權、調查權,並得自行發動行政裁罰
2. 真調會行使職權毫無監督制衡機關
3. 真調會行使之職權不符憲法規定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而侵犯人民基本權利
(三)真調會所需經費依真調會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支應,係立法院侵犯行政院預算之編製權
(四)真調會委員之任命侵犯總統任命權
(五)真調會之組成方式不符合獨立超然等司法機關建制之原理,無法等同或取代可獨立超然行使職權的檢察機關
(六)真調會調查結果之效力侵害司法權
1. 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真調會調查之結果,由調用之檢察官逕行起訴,悖離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之原則
2. 真調會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嚴重侵害憲法關於審判獨立之明文規定
七、上述有關真調會條例各項侵害人民權利之規定,並無合憲解釋的空間
真調會條例應逕受違憲宣告,而不應以合憲性解釋任令此等具高度違憲爭議之條文繼續有效,以符憲法解釋機關做為基本人權守護者的任務,其理由如下:
(一) 涉及人民基本權限制者,是否合憲須受高密度之審查
刑事訴訟法係刑事偵審正當法律程序之具體實踐法規,屬於國家對基本權利保護義務的一環,而以特別的規定排除相關正當法律程序規定,應受到高密度的司法審查,尤其涉及人身自由或其他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重大限制時,依照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所適用比例原則的審查,應做較為強烈的內容審查。
(二)涉及人民基本權利限制者,須符合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司法院釋字第五七三號、五七七號等解釋意旨已指明,對法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範圍者,應具體明確,包括其應受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以符合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惟真調會條例有關侵犯人民權利義務部分之規定,完全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八、結論:
綜據上述分析與說明,真調會條例讓純由政黨推薦的成員組成一個國家憲政架構外的組織,並賦予其各種國家權力,這個組織在憲法上無從辨識其憲法機關之歸屬卻得行使各項國家權力,而其權力之行使不受憲法秩序下相關法律之規範、不遵循相關憲法基礎原則,完全破壞憲法整體規範秩序,以調查真相為名,不計代價、不擇手段,放棄法治國下所有憲法原則,本部認為應宣告這部條例全部違憲失效,以維憲政體制,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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