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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出警政署刑案破獲數與法務部受理的移送數不同,不要錯誤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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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94.06.30
警政署刑案破獲數與法務部受理的移送數不同,不要錯誤引用
近來,常有使用者因不悉警政統計的刑案發生數、刑案破獲數,與法務部法務統計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數,定義範圍不同,計算基礎不一樣,拿來相互引用,造成失之毫釐差之千里的錯誤,不能不注意。
內政部警政署發布警政統計中的刑案發生數,是指各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告訴、告發、自首或在勤務中發現的犯罪,在同一期間(月)內或同類案件發生的件數總和。前述刑案發生案件及實施現場勘查的犯罪,經由警察機關偵(調)查破獲者,警政統計稱為刑案破獲數。
依據法務部發布法務統計中的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新收刑事偵查案件,其來源包括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民眾直接向檢察機關告訴、告發、自首與調查機關、其他機關移送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其中以警察機關移送案件(就是刑案破獲數)為大宗,約占新收偵查案件總數的6到7成。
理論上,警察機關移送給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案件數與刑案破獲數應該一致,但事實上,兩者會有差異。主要原因是:(1)警察機關偵查破獲案件中,如屬兒童、少年涉案事件,則移送到少年法院(庭),而非地方法院檢察署;(2)失竊的汽、機,經尋(查)獲者,當作破獲數。不過其中查無人犯者,則無法移送。經統計,在汽、機車竊盜破獲數當中,查獲嫌疑犯者尚不到一成;(3)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破獲後,分別以一人一案移送。又如嫌疑犯涉「毒品案」及「其他刑案」時,則分開為毒品一案,其他刑案一案移送,有一案多次移送的情形。
鑑於內政部警政統計刑案發生數、破獲數與法務部法務統計受理警察機關移送數,定義範圍明顯不同,且計算基礎也不一樣,實難作齊頭式比較。法務部為便於各界進一步了解警政統計的刑案破獲數與法務統計新收刑事偵查案件兩者間差異,在法務統計月(年)報相關欄位,特別註明與警政統計主要差異原因,以免讀者曲解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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