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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修刑訴法修正草案,引進有罪羈押制度,送司法院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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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目前法院為有罪判決後,被告仍得交保在外甚至棄保潛逃,造成刑事判決無法執行之窘境,司法無法取信於民,本部乃研提有罪羈押制度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司法院研商,希望儘速完成立法程序。 由於目前實務上時有發生有罪判決無法執行,預期應入監執行之被告在判決確定前仍有機會交保在外並逃匿無蹤,致確定判決無法執行,造成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極端異常的現象。表面上此一悖離公平正義的現象,似可歸因於法院過度向保障被告人權一端傾斜,而輕忽多數民眾對公義的期待與免於恐懼的權利,而讓受重罪判決之被告仍可保持自由之身在外,逃避制裁甚至繼續犯案,但深入探究法院之所以予人如此輕重失衡的觀感,最主要原因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事實上存有制度上之缺漏,致使法院處理刑事案件僅感受到羈押被告時人犯在押的壓力,而對於被告逃亡時,所需承受的壓力則極微小,因此法官只需下判決,至於判決時被告是否已逃亡,判決是否可能有效執行等問題,法官則不必顧慮。判決無法執行的結果,不僅使冗長的訴訟程序、投入追訴犯罪的人力、資財俱成徒然外,社會正義無法伸張,對司法威信之傷害是最大惡果,因此有必要引進有罪羈押制度及相關配套,以扭轉此一不符正義期待的現象。 本草案重點,除增訂有罪判決而被告經諭知應入監執行之刑時,原則上被告應予羈押之條文外,並有相應配套修正其他相關條文,如建立宣示判決當事人應到場聆判之制度,及有罪判決之羈押,其延押不受次數限制以及上訴時之羈押審查等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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