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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已修正個資法,斷絕詐騙集團取得個人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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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九十三、四、二十六 為遏止詐騙集團不法蒐集、買賣民眾個人資料,法務部已修正「電腦處理個人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加強個人資料保護,斷絕詐騙集團取得個人資料來源。 近年來由於詐騙集團大量的蒐集個人資料,用來從事詐騙行為,買賣個人資料之情形更日益猖獗,對個人資料之隱私造成莫大威脅。有鑑於此,法務部自九十年起即積極進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修法工作,尤其針對個人資料蒐集部分更作大幅度之修正,期能以嚴格之規定,遏止個人資料不法外洩之情形。目前本法修正草案已報請行政院審查中,如能順利完成立法程序,相信對斷絕詐騙集團非法取得個人資料之管道,必能發生立竿見影之功效。以下就此次修法草案關於加強規範個人資料蒐集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現行法保護對象只限於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此次修法除將人工資料一併納入規範,以落實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外,並刪除民間適用行業別之限制,亦即除了現行法規定之八大行業外,其他任何民間公司、機構、團體或個人,均將一併納入適用本法之範疇,須符合本法規定要件,始得蒐集個人資料。目前非屬規定八大行業之公司、團體或個人,任意蒐集、買賣個人資料,即使侵犯個人隱私權益亦無法可管之情形,將徹底改善不再發生。 二、增訂蒐集個人資料時,無論是直接或間接蒐集,蒐集資料者均須依本法規定告知資料當事人蒐集目的、資料類別、資料來源等事項,讓民眾得以知道是何人在蒐集其個人資料、蒐集個人資料之用途為何等。違反上開告知義務者,得由主管機關科處蒐集資料者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將現行法對於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限定為「意圖營利」者,始構成刑事處罰要件,修正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以擴大追訴違法蒐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之刑事責任,相信對不法任意洩漏、買賣或傳遞個人資料者,能產生儆惕之效果。 以上除積極進行修法外,法務部更研究仿外國制度成立保護個人資料之專責機關可行性,將陳報行政院審核,如能獲行政院採納而成立保護個人資料之專責機關,除能與國際間接軌外,相信對個人資料之保護,更能發揮正面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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