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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研擬完成「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送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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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新聞稿 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關於「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送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緣監察院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函送行政院有關「中國國民黨轉賬撥用國有特種房屋及其基地」等三案之調查意見指出,過去各級政府將國家財產無償贈與、轉帳撥用等方式移轉中國國民黨,有違法律實質精神,且已在人民及政黨之間,形成不公平之差別待遇,顯與憲法第七條人民不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精神有悖,要求行政院確實澈底清理,依法處理見復。行政院遵照監察院調查意見指示,邀集財政部、內政部、法務部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後,認為如依現行法律規定請求中國國民黨返還,基於法律安定之考量,或已罹於時效或除斥期間已經過,且可能涉及第三人已取得權益之保障,實務上有其困難。惟為維護國家財產及人民權益,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以特別立法方式,妥為規範處理中國國民黨黨產,無論從政黨政治、民主原則、平等原則、財產保障、法律不溯及既往等層面探討,均尚無違憲之虞,並將前開處理意見函復監察院在案。
法務部爰奉行政院指示,邀集公法學及財政學學者專家及內政部、財政部等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密集開會研商,除依照監察院相關調查意見及各機關查復結果,並參考德國統一後清理前東德黨產之法律依據及處理模式,爰擬具﹁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依該草案規定成立一個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民主法治國原則重新調查及處理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本草案共計五章,二十八條,其要點如次:
一、為避免囿於現行時效等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明定政黨財產之處理,不適用現行法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以定位本條例係特別立法性質。︵草案第二條︶
二、明定政黨於監察院函送行政院調查報告︵九十年四月六日︶之日所有之財產,除黨費、競選經費之捐贈、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財產,但政黨舉證證明非不當取得者,不在此限。又為避免該不當取得財產減損或滅失,有損全民之期待及無法落實本法之施行,政黨如於上開基準日後以無償或不相當對價處分該財產者,應追徵其價額或差額。︵草案第四條︶
三、經委員會調查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者,應命該政黨移轉為國有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該財產如因信託登記為第三人所有或持有者亦同,但善意第三人存於該財產上之現有權利不受影響。至於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現存利益為限,並包括變形後之代替物在內。︵草案第五條、第六條︶
四、為利委員會調查處理,明定政黨負有據實申報財產義務及其期限、範圍及種類等,政黨對於應申報之財產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為不實申報者,視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依本條例規定處理。另為避免政黨脫產,致有礙本條例之實施,明定委員會針對政黨申報財產之保全措施及例外規定。︵草案第七條至第九條︶
五、明定委員會委員十人至十二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檢察官、公益團體、專技人員公會代表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提請總統派︵聘︶兼之。委員會委員應依據法令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如有違反者,免除其職務。︵草案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
上開草案初稿早已完成,惟各方迭有意見,法務部乃針對各方意見做最後整合定稿,並於本︵九十一︶年九月四日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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