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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案立法院完成三讀,建立家庭中兩性地位平等的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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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修正案業由立法院於本︵四︶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完成三讀,法務部感謝朝野立法委員關注兩性婚姻關係中夫妻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樂見此一攸關全民利益之大法,歷經七年的努力,終於完成修法,建立家庭中兩性地位平等的新里程碑。 為使民眾瞭解本法修正之重點,俾保障其權益,法務部將在近期內依修法內容編印宣導手冊及立法說明,供各界索閱參考。又為釐清立法內容可能造成適用之疑義,法務部將於近期內邀集學者專家、法官、律師等研商,俾新制在總統公布施行後可以順利運作。 為闡明本次修法重點並釐清修法前後之差異,茲簡述新法重點如下: 一、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二、夫妻得於婚前或婚後,以契約約定選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並向法院登記,如未約定則採用法定財產制。 三、法定財產制的種類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動產可以登記之時點認定,動產則以取得時間認定,如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時,法律先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所有或妻所有時,例如家中電視機沒有發票或任何支出證明時,法律先推定為夫妻共有,如有反證時可以推翻之。又婚前財產在婚後所生之孳息,應算入婚後財產,例如婚前擁有之股票於婚後產生之紅利,納入婚後財產範圍。 四、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區別實益:婚後財產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為剩餘財產之分配,由夫妻各得二分之一,但如果平分結果對配偶之一方不利時,得請求法院調整或免除。例如夫妻之一方好吃懶做,靠另一方努力辛苦養家,因對家庭無貢獻,所以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以維公平。 五、不論婚前或婚後財產,所有權由夫妻分別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例如出租︶及處分︵例如變賣︶。如有負債,亦各自負清償責任。 六、家庭生活費用由夫妻依其能力負擔,包括家務勞動之負擔方式亦屬之。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費用外,相互約定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七、如夫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當中,有脫產之行為,將害及未來剩餘財產分配時,不論有償或無償行為,在一定要件下,他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上開有償或無償行為,以保全剩餘財產分配。 八、夫妻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婚後財產扣除與婚姻貢獻無關者︵包括繼承、贈與及慰撫金︶為剩餘財產,應予平分。所謂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包括夫妻改用其他財產制,因此台商在大陸如另起爐灶,在台配偶為防止財產被淘空,可以聲請法院改用分別財產制,提前進行剩餘財產之分配,以保障權利。 九、剩餘財產的計算,以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為準,但應追加計算前五年處分之婚後財產納入分配。惟此一部分法律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故新法上路後非馬上可以追加五年的處分財產。 十、新法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為一身專屬權︵舊法未規定,實務上及學者通說均認係普通財產權︶,換言之,依新法僅夫或妻有請求權,夫或妻之債權人或繼承人均無代位請求權,此點攸關交易安全,不可不慎。 至約定財產制部分仍維持﹁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夫妻可視個別需要自行選用。前者尚可選定全部財產之共有或僅以勞力所得部分︵即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勞力所得︶為共有,其餘財產仍適用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的特色是將財產所有權共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負債亦均共同為之,因此處分時,相對人︵夫妻以外之第三人︶應注意是否雙方均同意,未經同意之處分可能無效。 修正後新法的成功處: 一、修正前有關夫妻財產制之條文計四十餘條,內容複雜且缺乏體系化,修正後僅二十六條,內容清晰,體系清楚。 二、肯定家務勞動之價值,具體落實於條文內容,不再淪為口號,並確認兩性在家庭中獨立人格地位,鼓勵兩性共同經營家庭,不論主外或主內,並無區別。 提醒適用新法之夫妻應注意之事項: 一、確認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之範圍。 二、進行自由處分金之約定,並建議以書面為之,約定內容儘量詳實,例如是否會因情事變更而減少數額、增加數額或預留彈性空間,俾免未來產生爭議。 三、法定財產制之管理權原由夫妻之一方擔任者,自新法公布施行後,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 四、新法刪除有關﹁特有財產﹂之規定,該等財產應依取得時間劃分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加以定性。 如有其他需要法務部協助者,請將問題傳真本部:︵O二︶二三八八四二四五,俾利彙整後答復以解決大家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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