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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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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今天(九十一年元月八日)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正之主要內容包括取消登錄法院的限制,規定受休職、停職處分期間未屆滿的司法人員不得充任律師、降低律師公會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放寬律師兼營商業的限制以及司法人員迴避曾任職務法院、檢察署的期間如何計算等。 依據修正條文之規定,律師登錄法院的限制已經取消,日後,律師只要向法院登錄並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即可在該地區執行業務,而不限於只能在四個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業務。長期以來,為了避免律師因在過多地區執行業務,造成衝庭的情形,影響委託人的權益,因此,律師法皆規定律師僅能在登錄法院的管轄區域內執行業務,而且登錄法院數有一定之限制。在民國八十一年以前律師僅能向二個地方法院登錄,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律師法時,則因板橋地方法院及士林地方法已由台北地方法院獨立出來,因此將登錄法院的限制由二個增加為四個。不過,隨著律師考試及格人數的大量增加,律師衝庭的情形已大量減少,且交通便捷,南北往返並無不便,又因我國加入WTO,開放法律服務業市場,律師業務面臨更多的競爭壓力,對於本國律師執業區域之限制,亦宜予放寬,俾提升其競爭能力,同時提供訴訟當事人更多的選擇。因此,在本次律師法修正中,乃將律師僅能在四個登錄法院轄區執業的限制取消。 另外,本次修法對於受休職、停職處分的司法人員,在休、停職期間能否從事律師業務的問題,也有特別規定。依照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三款後段之規定,現任司法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者,其休職、停職期間未屆滿者,不得充任律師。日後,此類人員既不得充任律師,自不得加入律師公會執行律師職務。 本次修法雖然僅修正十二條條文,但是對於律師業卻有重大影響,同時也解決了目前實務運作上的許多問題。未來,法務部仍將朝著建立現代化、國際化律師制度的方向,持續推動律師法的修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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