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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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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據修正條文規定,日後經許可之外國法事務律師除了可來台執行其原資格國法與國際法之律師業務外,也可以透過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方式,為我國提供更多元的涉外法律服務。長期以來,是否開放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一直係我國爭取加入WTO諮商的重要議題,也是國內外律師關注的焦點。本次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除了充份反映我國當初加入WTO諮商的承諾外,更可以促使我國法律服務業市場邁向更自由化、國際化之目標。 隨著經濟貿易的頻繁及多樣化,所衍生的法律問題,除了關係我國法令之外,也涉及國際規範及其他國家法令,已非傳統國內的法律服務方式或內容可以滿足。為因應此一趨勢,政府已分階段開放外國法律專業人才來台提供法律服務。目前,具有法律專才的外國人可以依照「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受僱於我國律師,從事助理或顧用的工作,而未來在我國加入WTO後,將開放同屬WTO會員國的外國律師來台執業。 開放外國律師來台執業,必然會對國內律師界帶來衝擊,並且產生競爭的壓力,但是透過與外國法律專業人士的互動,以及未來開放外國法事務律師可與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我國律師後,我國內律師可以藉著與外國律師合夥或受聘僱之管道,熟悉國際性法律事務,對我國律師制度之發展、法律服務品質的提昇,也會產生積極、正面的影響。此外,本次修正也授權法務部訂定有關外國法事務律師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或僱用中華民國律師之許可辦法,用以規範僱用及合夥相關事宜。將來外國法事務律師對國內法律服務業的衝擊,可以藉著法務部及律師團體的管理與監督加以緩和,外國法事務律師如有違反法令及律師公會章程情事者,也可以依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二規定移付懲戒,以達到保障合法取締非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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