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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駁回楊姓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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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楊姓性侵害犯罪受刑人假釋案是否予以核准一案,今天法務部邀集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後,隨即召開假釋審查會,並決定駁回本件假釋案,其理由如下:
一、法務部對報請受刑人假釋案之審核,係就受刑人之犯罪情形、在監執行狀況、出監後之生涯規畫、再犯可能性及社會觀感等情形,詳加審查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悛悔實據」。雖然法務部之政策向來鼓勵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應奮發向上,努力向學,然其是否符合假釋之標準,仍應就其整體表現通盤予以評估,而不以是否考上大學為唯一考量。
二、本案楊姓受刑人所犯係連續強劫強姦之重罪,在接受診療評估之初,係被認為屬於高再犯罪危險,其在監期間曾接受達九個月的強制診療,而經實施強制診療之精神科醫師評估結果,楊姓受刑人雖有悔意,也有強烈接受治療的動機,但無法自行改變,故認為對此個案應給予持續之治療及身心輔導,以達使其有足夠能力且能有效之控制自己行為之目的。
三、另楊姓受刑人之家人、朋友及擬重返之社區是否能給予足夠之接納與支持,尚欠評估資料,於欠缺足夠之情緒支持下,是否亦會影響其自我控制的能力等,亦無專業之評估報告,故應待此部分之疑慮釐清後,再予審核。
四、由於楊姓受刑人所犯案件達三十四件,除九件是純屬竊盜、強劫財物案件外,餘二十五件盜匪、竊盜案件均涉及性侵害(包括強姦強制猥褻),其所犯案件之多,犯行之複雜,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尤其所犯之性侵害案件,震驚當時社會,對婦女同胞更是引起極大恐慌。在社會大眾對楊姓受刑人再犯可能性仍充滿疑慮,且尚有再加強治療及輔導之必要性,而其出獄後家人及社會之接納及支持度及個人之適應能力等因素均欠缺週詳評估下,應更慎重考量,不宜貿然假釋。
五、對於一個願悔改、求上進的人,如果專業醫療可以協助他有更好的控制力,並有改變自己行為的能力,社會也應該接納他,使其有重生的機會。對於楊姓受刑人的悔改意願及其努力求學向上的精神,我們應該要予以肯定及支持,本部將結合相關學者專家提供更週延的醫療協助,並在此期間為其尋求更充分的社會支持體系及更完善的配套措施,以作未來出獄之準備,諸如:由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檢察官、觀護人及其就讀學校、醫療機構、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機關、家屬等適當之人組成專責追蹤小組,擬定監督輔導計畫,進行追蹤輔導,協助其身心治療,以適應未來社會標籤化問題;與學校老師及同學溝通,協力給予輔導協助,並同時加強校園安全防護,以兼顧出獄受刑人之心理及校園安全;向社會大眾教育宣導,以接納出獄之受刑人並協助其更生等。希望在監獄及社會大眾的共同努力下,讓楊姓受刑人獲得完整充分的治療及協助,早日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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