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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兩性人權立法工作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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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聯合報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第六版刊登婦女團體不滿法務部對於兩性人權的立法工作,法務部提出說明如下:
法務部自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後,即展開檢討民法親屬編有關男女平權規定之修正工作,截至目前重要的修正成果,分述如下:
一、完成對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修正: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有關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親權之行使及第一千零五十五 條離婚後子女親權行使之規定,業經 總統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
二、完成夫妻住所、冠姓及禁婚親之修正:民法第一千零二條夫妻住所之約定、第一千條夫妻之冠姓及第九百八十三條之禁婚親,業經 總統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公布施行。
三、完成法定監護人順序之規定: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有關法定監護人之順序,配合九二一地震後之需要,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公布,溯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四、為維護夫妻經濟地位平等並兼顧婚姻和諧及社會交易安全,已研擬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部分)修正草案,於八十八年九月二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中,目前已進入逐條審查。
五、為進一步落實男女平權,兼顧養子女利益之保護,並已研擬完成男女平權(包括子女稱姓、非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等)及收養規定部分修正草案,於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中。
六、有關裁判離婚與贍養費部分之研修工作,已完成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陳報行政院審查,俾由行政院會銜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七、另法務部對兩性平權立法工作相當重視,已於「人權保障基本」草案中,明定禁止兩性差別待遇,以作為兩性平等之立法方針及政府施政之指導原則,該草案業已陳報行政院核議中,即將送請立法院審議,以確實保障兩性平等。
八、綜上,法務部近年來針對婦女人權之法制化業已逐步完成中,然相關修正草案送請立法審議後,例如夫妻財產制中之家務有給制,婦女團體間尚有不同意見,故其整合尚有困難,為提昇我國婦女人權之保障,將加強與朝野及民間團體之溝通,俾共同努力始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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