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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法務部發布『我國賄選犯罪之成因分析與防制賄選犯罪對策之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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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賄選犯罪在我國極為嚴重,雖迭經檢察機關檢察官結合調查及警察人員積極查察,績效仍未彰顯,法務部為澈底瞭解賄選之形成因素,並研擬有效之防制對策,爰於八十八年七月間委託東海大學法律系鄭教授昆山主持「我國賄選犯罪之成因分析與防制賄選犯罪對策之研究」,經鄭教授邀集東海大學政治系王教授業立及法律系陳副教授運財協同主持下,歷經八個月的蒐集資料及編撰,終於順利完成該研究報告,全文分成七章,約四十萬字,除透過文獻分析法、法律事實研究法與比較法學研究法,對於各國賄選問題與選舉制度之間的關係,進行研究,並以問卷調查方式分析賄選犯罪之成因外,並參考德國及日本選舉法制檢討我國查察賄選措施。以下謹就該研究報告之重要內容摘述如下:
一、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採單一選區制
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在區域選舉中所採行的「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under Multi-Member-District;SNTV-MMD),以往只有日本與台灣長期使用過,但在日本於一九九四年廢除了這個選舉制度後,我國已是全世界唯一在中央層級選舉仍採行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制的國家。在目前的選舉制度下,對於多數的選民及候選人而言,政黨的標籤都不太會受到重視。對於許多候選人而言,他們的個人利益,甚至派系的利益,都遠比黨的整體利益來得重要。個人的當選既然不太依賴政黨的標籤,派系的利益又凌駕在黨的整體利益之上,黨紀不彰、議事效率低落、黨鞭難以揮舞即成為必然的結果。在面對中、大選區的競爭壓力下,不僅是派系,連財團(提供競選經費)與黑道(綁樁護盤,甚至黑道自己參選)的力量都很容易趁虛而入了。這也是目前在台灣的選舉中,為什麼地方派系容易與「黑、金」掛鉤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兩票制」的改革方向似乎已成為各方的共識,但對於「單一選區」的實施,則仍有不少的疑慮,反對者主要的理由在於擔心選風可能因此會更進一步的惡化。其實,在「單一選區」制下,參選人數減少,且容易形成一對一的對決,在小選區中對手互相嚴密監督下,選風至少應不致於會更進一步的惡化。如果未來實施「單一選區」制,當然不可能以現在各選區的應選名額做為劃分選區的基礎,而是要同時提升全國不分區政黨比例代表的名額來作為配套措施。
二、縣市議員選舉制度改採連記法
在縣市議員選舉中,多數選民較關切的,多為一般地方性、社區性的議題,而人際關係網絡更為密切,因此政黨色彩更加淡薄。在過去縣市議員選舉中,我們皆可看到有為數不少的無黨籍當選者,這是與立法委員選舉較不同之處。除了台北縣及其他少數幾個人口較多的大縣外,一般而言,在多數的縣市中,能夠有把握掌握個四、五千票,便已足以選上個縣市議員,四、五千票對於許多政治人物而言,在選風敗壞的今日,的確是項「價廉物美」的「低消費」投資。也由於多數縣市的縣市議員當選票數過低,因此縣市議員選舉自然就會產生賄選歪風難以杜絕、幽靈人口激增及黑道漂白等流弊。如果各縣市議員應選名額無法大幅減少,在維持目前眾多應選名額的情況下,改採單一選區將導致選區劃分過細,對選風的改善似乎也無太大的裨益。因此在應選名額無法大幅減少及選民政黨認同未大幅提升前,在仍然維持目前複數選區的前提下,採行「連記法」不失為一個值得考慮的改革方向。
三、日本及德國選舉法介紹
(一)日本自一九九一年公職選舉法修正後,賄選案件逐漸減少,有關日本賄選犯罪之法律規定及其實務見解有以下三點值得參考之處:
1基於公營選舉及不花錢之選舉理念,除了就傳統刑事犯罪類型之賄選行為科以刑罰外,並嚴格限制競選活動。例如限縮選舉活動期間、選舉經費、選舉活動之政治獻金以及競選活動之方式(如禁止戶別訪問、限制海報張貼)等;對於違反者均科以刑罰制裁,將違反競選活動之處罰提昇至刑事不法之領域,使其具行政犯之性質。
2強化當選無效之規定,採取連坐制,期能在法制上有效的防制賄選犯罪。例如候選人涉及賄選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直接發生當選無效之效果,毋庸另行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又如候選人之競選總幹事、出納負責人、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秘書等涉及賄選罪判決確定時,該候選人亦當選無效。
3日本大審院判決認為「所謂選舉人,除具有選舉權而登錄於選舉人名簿外,還包括至該項選舉為止,有被登錄於選舉人名簿資格之人」(大審院昭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刑集十六卷三九八頁)。足見日本實務對公職選舉法上所謂「選舉人」係採較寬鬆解釋,值得我國實務參考。
(二)德國聯邦選舉法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一九九五四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但該法僅第四十九條a有違反秩序之行政罰規定,刑罰規定則明定於刑法中,是為「行政法優先原則」。按德國人民族性公私領域分明,在選舉中罕有候選人間互相作人身攻擊或揭發隱私者。其選舉過程亦靜悄悄的,唯一可以顯現競選活動者僅指定地點之競選看板,政策闡釋及辯論均集中在報紙及電視媒體上。因為競選活動安靜、不煽情,候選人與選民得以將選舉焦點集中在議題本身,投票率反而高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問卷調查結果
本研究報告因限於時間及經費,針對臺中地區之一般選民及檢察官、法官進行電話問卷及書面問卷,其結果簡述如下;
(一) 根據一般選民之電話問卷結果,都會區賄選比例較非都會區為低,賄選情形以縣市長選舉較嚴重,而行求買票者則以村里鄰長居多。至於防制賄選方面,約有百分之五十三.三的受訪選民認為速審速結能有效抑制賄選。
(二) 根據檢察官書面問卷結果,其建議之防制賄選策略如下:
1將選舉定位為政治活動,禁止所有財物或利益交換事項與選舉活動結合。
2改進選舉制度。
3讓候選人當選後無利可圖。
4加強法治教育。
5政黨對其所提名之候選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6查獲賄選者,一律不准宣告緩刑。
7有犯罪前科者,永久取消其公職候選資格。
8廢除基層選舉。
(三) 根據法官書面問卷結果,其建議之防制賄選策略如下:
1加強法治教育。
2將警員列為第一線查賄尖兵。
3賄選案件應蒐集足夠之證據再起訴,以免因罪嫌不足為法官判決無罪。
4賄選案件起訴後,檢察官應全程蒞庭,以協助法官速審速結。
5賄選案件不得宣告緩刑。
6廢除基層選舉。
五、防制賄選之建議
(一) 立即可行之建議
1選舉期間,不分黨派,限期偵辦及審結。
2加強法治教育,不可「拿曹操投劉備」。
3司法單位應公布起訴民意代表之名單,讓社會大眾共同監督;對民意代表涉案亦應儘速偵審。
4明訂判刑確定在一定刑度以上,並經宣告褫奪公權者,不得參選公職人員。
(二) 長期規劃之建議
1加強肅貪,使當選之公職人員無法回收。
2強化法治教育,使人人知法守法。
3儘速制訂陽光法案,嚴格規範政治獻金;並參酌日本立法例,嚴格限制競選活動之方式,提高其罰鍰金額。
4參考日本立法例,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九條增訂競選利誘罪、事後競選行賄罪及周旋勸誘競選罪、於第九十條之一增訂利誘投票罪、事後投票行賄罪,並增訂第九十條之二言論行賄罪及言論收賄罪。
5當選無效應以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時發生效力,為免刑事判決遷延時日,建議法院就選舉案件成立專庭合議限期審理,並為二審終結。
6為避免競選總幹事或椿腳涉及賄選,而由當選人獨享「毒樹之果實」,建議仿造日本連坐制,此時應使該當選人之當選無效,以符合社會正義。
7中央民意代表建議採取「單一選區比例代表制」,地方民意代表建議採取「連記法」。
8建議在法務部下增設刑事政策研究所,對影響社會深遠之犯罪(如賄選)進行長期觀察、研究與分析,提出符合國家社會需求之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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