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回首頁

:::

新聞發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擴大利得沒收規定合憲,與時俱進接軌國際公約精神,彰顯司法正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3043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及刑法第2條第2項從新原則適用範圍亦包含擴大利得沒收等法規範均合憲

憲法法庭於今(26)日作成113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宣示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9條第3項擴大利得沒收,性質與一般沒收目的相同,均係使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變動,回復到合法狀態,並非刑罰,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該判決同時肯認擴大利得沒收規定是基於公益目的對於財產權所為限制,與預防毒品犯罪公益目的之間具有合理關聯性,符合比例原則。又此一規定雖適用於該規定施行前已發生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然而行為人就繼續支配違法所得難認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故刑法第2條第2項從新原則並無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 本部所屬檢察官主張擴大利得沒收時,將依本憲法判決意旨善盡舉證責任

本判決揭示,應由檢察官就「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上開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之事實負舉證之責;法院綜合一切事證,經蓋然性權衡判斷,認定行為人所得支配犯罪所得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高度可能性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本部所屬檢察機關本於追訴犯罪職責,必依法善盡舉證責任,以澈底剝奪不法所得,使行為人無法享有犯罪行為所得。

  • 透過擴大利得沒收制度切斷毒品犯罪之金流,消弭各類犯罪之誘因,達到犯罪預防效果

毒品戕害個人身心,造成家庭問題,衍生暴力、槍枝、組織、洗錢等各類犯罪,危害社會治安,妨害國家發展,是以毒品罪為萬國公罪。司法實務上,對於查獲無法證明與本次毒品犯罪有關,但可能與其他違法行為相關且無合理來源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不能沒收,則於犯罪成本、風險與所獲利益之相互權衡下,將係行為人重大之犯罪誘因,並使毒品防制成效難盡其功。透過擴大沒收制度,對經由自由證明可認被告所得支配之其他來源不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可予以沒收,始得填補司法正義之漏洞,保障正當財產秩序。本判決為本部主責之旨揭法規範奠定堅實之合憲性基礎,並符合歐盟201443日沒收指令、聯合國反貪腐公約、FATF 建議、歐洲理事會「關於洗錢、搜索、扣押和沒收犯罪所得公約」、巴勒摩公約、維也納公約所彰顯「非以定罪為基礎」之澈底剝奪不法利得精神。

  • 本部所屬之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通力合作,強力緝毒,查扣不法所得,阻斷「毒三流」(物流、人流、金流),杜絕任何僥倖

為斷絕毒品犯罪,斧底抽薪去除行為人之犯罪資本,使行為人無利可圖,並避免將來繼續用於犯罪,及接軌國際公約精神,本部所屬之臺灣高等檢察署統合六大緝毒系統,將持續循新世代反毒策略,強力掃蕩毒品犯罪,從源頭切斷所有供應管道,向下深挖毒品施用黑數,並積極查扣犯罪所得,以減少供給、減少需求、減少傷害,達到阻斷「毒三流」(物流、人流、金流)之目標,信守為國人打造無毒家園之承諾。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