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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保法第2章「保護服務」新制上路 保護服務全面深化 經費人力補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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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本(112)年2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3條,其中第2章「保護服務」章,業經行政院指定於今年71日施行。相較舊法僅有2個條文規範被害人保護工作,新法第2章則增加為22條,明定保護服務權、經濟支持權、訴訟協助權、知情及隱私權、人身安全保障等各面向權利,除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明文化保護服務內涵外,更建構「以家庭為中心」工作模式並提供個別化服務,可謂「保護更全面、服務更深化、保障更升級」,俾協助其回復正常平穩生活,修復因犯罪而造成之傷害,並充分保障其相關權益。

本次修法依家庭生態系統理論,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不僅僅是被害人本人遭遇不幸,其家屬亦屬受犯罪嚴重影響的對象之一,爰將家屬明確列入服務對象(犯保法第3條、第13條參照),俾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之工作模式,提供全面的支持性服務,而保護機構辦理業務也從8大內涵增加為15點次(犯保法第15條參照)。另參考學者建議,針對不同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所提供服務,應以其不同風險及需求評估為基礎,並增加服務次數、金額上之彈性運用,爰明定保護機構及分會應尊重保護服務對象之意願及需求,提供個別化服務(犯保法第14條參照)

為提供被害人家庭更完善之經濟支持服務,新法增訂保護機構及分會得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各項經費補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幫助犯罪被害人短期面臨金錢缺口的燃眉之急(犯保法第16條參照)。另針對重傷被害人部分,則特別增訂保護機構應規劃及執行銜接照顧服務措施,並對於無法自理生活者,經評估後提供必要之經費補助,例如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居家照顧費用補助、輔具費用等及其他銜接照顧服務措施。此外,生活重建之協助範圍,也提升、擴充為提供或協助運用生活扶助資源、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創業小額貸款,亦應提供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教育、學習輔導資源,使其得以慢慢安心回歸正常生活。

另為讓犯罪被害人在面臨法律訴訟時無後顧之憂,新法特別加強對被害人法律協助之一路相伴工作,並建立犯保協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完善溝通聯繫管道。例如,犯保法第21條明定司法人員應提供犯罪被害人偵審中之必要協助,且於第22條規定司法人員、司法警察()或分會工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被害人或其家屬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此外,本次修法創建「故意犯罪行為死亡者家屬之強制訴訟協助制度」,鑒於刑事訴訟法對特定類型案件有被告強制辯護規定,然未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相對應協助,恐生相對剝奪感,故本次修法於第23條規定:「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以期衡平並保障被害人權益。

此外,為健全保護服務工作網絡之橫向與縱向連結,並考量保護機構分會為第一線執行服務單位,其與相關機關()之合作攸關犯罪被害人能否即時獲得妥適之協助,本次修法亦明定分會應依實務上個案服務之需求,定期與地方政府之相關機關(),召開業務聯繫會議,例如衛政、社政、警政、勞政等,以共同推動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業務(犯保法第18條參照)。另新法亦要求保護機構分會之常設委員會,應遴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之社政、警政、衛政、勞政機關或單位之人員各一人擔任其委員,實際參與分會業務,俾強化在地資源連結與合作網絡(犯保法第88條參照)

為落實上開新增服務措施,相關經費與人力的到位,實為新法落實與政策成敗之重要關鍵。法務部表示,感謝行政院及主計總處已同意動支本(112)年度之第二預備金用以推動各項保護服務措施共計新台幣(下同)4,671萬元,並將挹注保護機構增加46名人力;另113年預算則初步匡列補助保護機構3.6億元,除再增加68位工作人員外,其中約1.8億元則用於發放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各項經費補助及提供保護服務,以彰顯新法所強調國家照顧被害人的責任與決心,透過提供更專業化與個別化之保護服務措施,讓法務部與犯保協會成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最堅強的後盾,用最實質的幫助陪伴他們走過這段最需要同理溫暖、即時協助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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