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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係人頭帳戶獨立處罰規定,並非人頭帳戶案件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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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對於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立法目的及與現行法律規定之適用關係說明如下:

  • 新法係針對過去人頭帳戶難以成罪之案件增訂獨立之處罰規定,並無除罪化問題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並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或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科以刑事處罰。在未增訂此獨立處罰規定前,現行司法實務針對人頭帳戶係以其他犯罪(例如:詐欺罪、洗錢罪)之幫助犯論處,惟因主觀犯意證明困難,致使難以有效追訴定罪。新法施行後,就過去無法以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定罪之人頭帳戶案件,將可依其惡性高低,處以行政告誡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除罪化問題,特此澄清。(詳參附圖)

  • 新法增訂不影響所有偵查、審理中及已確定案件

新法構成要件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顯然不同,且其性質非特別規定,亦無優先適用關係,又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包含個人財產法益,尚非洗錢防制法保護法益所能取代,自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本次修法並未變動刑法詐欺罪、幫助犯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要件,當無所謂刑罰廢止問題,就新法施行前已繫屬之人頭帳戶案件,自應由檢察官、法官依具體個案認定是否該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此乃自明之理。

  • 本部堅定打擊詐欺犯罪之立場,自人頭帳戶源頭遏止詐欺犯罪

本部此次推動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修法,基於「解決人頭帳戶案件法律適用困境」、「重塑人頭帳戶案件之可罰性基礎」、「有效解決幫助詐欺案件負荷問題」之3大目標逐步推進。除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就舊法時期難以定罪之人頭帳戶犯行明定層級化處罰規定,更增訂第15條之1收集帳戶(號)罪,將於新法施行後針對收簿犯罪全力查緝,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

  • 本部後續將加速新法說明及相關配套措施,俾利新法順利上路

洗錢防制法新法施行在即,本部與所屬一、二審檢察機關共同整備中,且密集與相關部會就配套措施溝通協調。本部已初步完成《因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新法上路辦案指引手冊》及相關書類例稿之草擬,預計於62日正式公告,並配合新法施行期程,將於6月間辦理北、中、南新法說明會,加速新法說明進度。

此外,本部將持續與司法警察機關就新法上路後之各  項配套措施溝通協調,朝向案件證據整合、減少重複調查、集中偵查能量於查緝詐欺集團之方向共同研商可行方案,逐步解決幫助詐欺案件負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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