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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人頭帳戶亂象,阻斷詐騙源頭 立法院於今(19 )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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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終結收簿犯罪及人頭帳戶亂象,根本性從法制面解決人頭帳戶問題,本部前擬具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6條修正草案,於112年4月13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今(19)日三讀通過,修法完成後,將能針對收簿犯罪強力查緝,並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洗錢管道,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
詐騙犯罪猖獗,國人深惡痛絕,行政院於112年5月4日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 1.5 版」,除跨部會合作共同打擊詐欺外,同時在法律面祭出打詐五法修法,以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法益保護。其中本部主管之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均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斷絕人援」、「斬斷金脈」為核心。此次洗錢防制法修正,係鑑於犯罪集團分工細膩,有計畫性的收集人頭帳戶,在查獲收集帳戶、帳號之犯罪集團成員,然尚未有犯罪所得匯入時,出現無「法」可罰之困境;另因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之犯罪意圖,造成犯罪集團肆無忌憚使用人頭帳戶,製造犯罪偵查之斷點及追討犯罪所得困難。是以,為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採取「全面防堵」、「標本兼治」之修法方向。
本次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號)罪(第15條之1)
就收簿集團為獨立刑事處罰規定,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第15條之2)
(一)為衡平刑罰之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本條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處罰。另針對惡性較高之「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上開刑事處罰。
(二)要求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端,進行高風險帳戶之功能控管,使業者自管理面著手,以降低再犯風險。
三、配合上開新增條文,增訂法人罰金刑以及收集帳戶罪之域外效力(第16條)。
此次洗錢防制法之修正,本部特別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之共同努力與全力支持,積極審議此修正草案,並有賴相關部會之通力配合,本於政府一體之精神,全力支持本次修法,使修法程序得以順利推動。相信透過完備法制面之具體作為,將給予執法機關打詐利器,提升詐欺、洗錢犯罪之查緝及定罪效能,保護國家人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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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讀通過版_總說明)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三讀通過版_總說明)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pdf (下載次數:771次)
- (三讀通過版)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三讀通過版)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下載次數:345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