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賡續實踐轉型正義,平復行政不法! 滌除林水泉先生不實污名,還其清白、名譽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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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自去(111)年承接有關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平復工作以來,積極召開審查會,已於日前平復且公告420位政治受難者,還予清白名譽及給家屬公道。今(112)年3月8日再度召開第四次審查會議,審議通過林水泉先生申請平復受過去之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之矯正處分案件,確認其所受之矯正(管訓)處分為行政不法,並依規定於111年10月28日即「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視為撤銷。本案是促轉條例增訂平復行政不法之規定後,首件審議通過當事人申請平復行政不法之案件。

緣林水泉先生於50年間,因選舉期間公開批評政府施政,遭提報為「流氓」,被送往小琉球管訓1年8個月。自小琉球結束管訓後,於53年當選臺北市市議員,但任期尚未屆滿,再被當局冠以「陰謀顚覆政府」罪名而入獄服刑10年。這段徒刑已於89年間,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審查後為其平反並給予補償;不過,其被當時政府提報為流氓而移送管訓之期間,始終無法獲得平反與補償,因為管訓等行政處分,並非刑事有罪判決,不符當時得予補償之相關法制規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對此情形,亦曾於110年7月公布調查報告,認為威權統治時期政府為限制人民「言論」、「講學」、「參政」等自由,實際上規避司法程序,以「流氓」名義提報管訓等行政不法行為,侵害人權甚鉅,卻以法制不合而遭到駁回,建議應儘速修正此等法制闕漏。

有鑑於此,為弭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促轉條例遂於111年5月27日修正通過,增定第6條之1,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其財產所有權之處分或事實行為,係屬行政不法,有依法調查確認且平復之必要。隨後,林水泉先生也向本部申請平復其所受之行政不法。

本部受理後,蔡清祥部長非常重視,深知透過轉型正義,能讓臺灣社會持續走向和解與團結,所以勉勵同仁盡力調查原委,提供充分資料俾供審查會依法審酌認定。所以,縱然本案發生年代久遠,在向相關機關調閱資料時,多數檔案亦已逾保存期限而遭銷燬,增加調查困難,惟承辦之法制司同仁鍥而不捨,並深入研究監察院、國家檔案管理局、內政部警政署等機關提供之資料,提供審查會參考,最終該會認定林水泉先生於50年4月間,係因發表批判政府施政之言論,而經警察官署以流氓名義送往小琉球接受矯正處分。當時政府雖訂有「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對於逮捕之流氓,得送交相當處所施行矯正或命其學習生活技能,亦即俗稱之「管訓」,但林水泉先生當時具有正當職業,並不符流氓之要件,也查無當時將其造冊列管為流氓之資料。再者,林水泉先生發表之政治性言論,是言論自由的核心內涵,應受到最高度之保障。然當時政府為鞏固其統治權威,打壓政治性言論,不容許政治上之異議,並將發表政治性言論視為應送交矯正之流氓行為,不僅不符法律構成要件,也是規避正當法律程序,並以行政手段壓制異見,迫使人民絕對服從之統治手段,期待人民產生畏懼發表評論政府言論之心理,從而達到鞏固威權統治之目的,此種統治手段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審查會確認應屬於促轉條例第6條之1所指應予平復之行政不法處分,而成為政府平復行政不法之首例。

本件林水泉先生之行政不法案件經平復後,與其他已獲平復之政治受難者一樣,將由本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及本部網站,後續也將移請權責機關儘速塗銷林水泉先生之前科紀錄,以滌除其60餘年來所背負不實之污名,還予其清白與名譽及給家屬一個遲來的公道。本部也將賡續實踐轉型正義,讓臺灣繼續朝向自由、民主、人權之現代化國家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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