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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修正條文及「暫行安置」制度,今(27)日立法通過,完善社會安全網,並兼顧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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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社會安全網,以維護社區安全及讓民眾安心,是政府一貫之立場,也是本部與其他相關部會持續推動之政策,而鑑於現行法對於犯罪行為人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有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之情形,若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監護,修正前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為符實際監護醫治需求,本部提出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並採定期延長、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以兼顧當事人權益及公共安全。

      又配合刑法修正,本次亦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亦即,視受處分人情況予以不同處遇,除監護處分執行之初,依受處分人之狀況予以分級分流外,於執行監護處分期間,得依具體醫療之情形而變更執行方式,如對於狀況好轉之受處分人,原收治於司法精神醫院者可轉至地區醫療機構繼續治療,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又如對於狀況惡化之受處分人,得由門診治療,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據以妥適執行等。另對受處分人予以定期評估,即執行監護處分之處遇方式、延長或免其監護處分時,均得參酌評估小組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之意見。而於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由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銜予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

      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被告,於偵查、審判過程中,雖未符合羈押要件,但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時,應採取必要且適當之保全措施,以維被告生命、身體、健康及保護社區安全,該部分亦於今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來於偵查及審判中,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被告,若犯罪嫌疑重大,然有事實足認為有喪失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減低的情形,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可經法官裁定6個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將可有效保全被告到庭,避免被告於偵審期間再犯,並確保被告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以穩定病情,俟無緊急必要,即予撤銷暫行安置。

      故「暫行安置」是對於前述被告之妥善處置、治療及兼顧公共安全之暫時措施,有別於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亦不會與判決確定後執行「監護」之概念混淆。未來在偵查及審判過程中,將能給予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被告最即時的醫療處置,也更能強化兼顧防護社會安全。

      今(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前述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有關監護處分制度之修正,是政府集眾人之力一棒接一棒協力完成,其中有關監護處分制度,本部於1095月初即啟動修法,於廣泛蒐集外國立法例、各界意見並召開多次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充分討論後,分別於109514日、612日將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蘇院長非常重視,經羅政務委員秉成立即邀集相關部會討論,歷經5次縝密審查會議後,於11034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另有關「暫行安置」新制,本部基於貫徹法治國之原則及兼顧當事人權益保障,持續與司法院溝通討論,並於立法院審議期間,以開放態度及解決歧見之用心,於1101019日由蔡部長親率本部同仁,與司法院林秘書長輝煌及其所屬同仁,懇摯會商至深夜,終就暫行安置制度達成共識,再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黃召集委員世杰主持、葉召集委員毓蘭等立法委員們詳盡及辛勞的審議,終於今日三讀通過,代表政府各部門建構更完善社會安全網以共同守護國人安全之決心一致,上開修正後之規定,除了持續確保社會安全,並維繫我國身為法治國之憲法基本原則外,也使監護制度與時俱進,兼顧人權保障及防護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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