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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為保護個人隱私,防範深偽技術(Deepfake)淪為犯罪工具,本部研議刑法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罪」,今日向行政院陳報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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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之發達與運用,對於民眾使用網路具有相當便利性及普及性,然近來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行為之深偽技術(Deepfake),除侵害他人之隱私與名譽外,亦可能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性與真實性,而動搖人與人之間互信之基礎,進而對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產生深遠之危害,更將衝擊民主制度與人性尊嚴。

蔡部長相當重視上開議題,除對國人承諾將儘速研提修法加重刑責以規範深偽技術(Deepfake)之犯罪行為外,並呼籲民眾留意辨識深偽影片,且應尊重他人,切勿製作、散布不實影音,共同以行動下架此種破壞網路安全之行徑。

本部自今(110)年3月間起,即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犯罪態樣及法制規範,廣泛徵詢各界修法意見及蒐集外國立法例,並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邀集刑法學者及審、檢、辯各界代表充分討論,復依照蔡部長指示,併同深偽技術(Deepfake)之犯罪型態及處罰規定納入研議,經通盤討論後,近日綜整完成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日陳報行政院審查,展現本部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之決心及信守對民眾性隱私保護之承諾!

有關本次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內容,說明如下:

  • 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

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亦即增列竊錄之內容為他人之性影音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若有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46月有期徒刑,若有散布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

  • 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規定,亦即增列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之處罰規定,最重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5規定,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於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修正刑法第28章章名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

因應上開增訂條文,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權之保護。

  •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影音罪

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362條之1修正草案,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本罪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影音之基本犯罪類型,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於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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