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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2)日通過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修正草案,以保障性別人權,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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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聯合國1979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公約),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我國於100年6月8日制定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並於101年1月1日施行。
CEDAW公約第5條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本部依該公約第5條規範意旨,主動檢視國內相關法律,針對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1規定尚有「妓女戶」之用語,恐損及性別人權,隱含從事性工作者等同女性並具有歧視之刻板印象,因而研提修正草案,經陳報行政院審查後,於今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將送請司法院會銜後,再送請立法院審議,俟將來立法通過後,有助於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符合CEDAW公約規範,並具體保障性別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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