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11287
本次修正係國家賠償法自69年7月2日制定公布,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院長開放山林政策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外,首次全案修正。法務部為健全法制並使本法與時俱進,本部爰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2)日審查通過。
現行國家賠償法僅17條且未分章,本次修正草案共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體系明確、適用清楚。又本次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二大面向,本修正草案之重點如下:
- 修正要件
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之內涵,讓法律適用更明確;另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本草案第3條、第5條及第6條)
- 健全時效制度
為保護請求權人之時效利益,增訂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之適用,可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本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 完備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
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規定,避免因民眾於不知應向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勞費。(本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 落實人權保障,刪除平等互惠原則
由於現行條文第15條互惠原則之相關規定,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故予以刪除。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我國領域內發生之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
- 落實權責相符
明定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本草案第9條)
- 完備求償程序
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之情形,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又考量被求償者之權益及資力,增訂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本草案第7條、第37條及第38條)
法務部期盼藉由本修正草案完成立法後,讓我國之國家賠償制度更加完備,以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
附件一:行政院110年9月2日審議通過之「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附件二: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附件下載
- 1100902行政院院會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00902行政院院會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下載次數:3864次)
-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重點110年9月2日.pdf 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重點110年9月2日.pdf (下載次數:1489次)
- 新聞稿 新聞稿.pdf (下載次數:73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