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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

行政院院會通過「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完善公益信託制度,促進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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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託具有實現社會公共利益之功能,也是民間參與公益事務的重要途徑。為因應實務發展所需,並使公益信託制度更趨完善,行政院院會於今(22)日審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修正重點如下(如附表)

一、公益信託之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為發揮因地制宜之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一定條件下,得將設立許可及監督管理事項委辦直轄市或縣()政府(草案第70)

二、公益信託之設立許可要件

為釐明現金以外之財產(例如不動產、有價證券)可否充為信託財產,明定公益信託設立時之財產類型,原則不受限,但主管機關得依業務性質訂定現金總額之比例。又如以一定價額以上之非現金財產作為設立公益信託之財產,受託人應先檢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許可(草案第71條之1、第71條之2)

三、公益信託之運作規範

為敦促公益信託積極從事公益,並防免「假公益,真避稅」之情形發生,增訂公益信託辦理公益事務之年度支出,應達一定比率。另為防免公益信託產生控股化之現象,明定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財產總額及持股比率上限(草案第71條之6、第71條之7)

四、公益信託之監督機制

為強化監督,除明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外,並建立公益信託之資訊揭露制度,要求受託人將信託行為之內容、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書類表冊及補()助、捐贈資料,於資訊網路上公開(草案第72條、第72條之1)

五、公益信託之輔助機制

為建立公益信託穩定治理之機制,增訂公益信託達一定規模者,應設置諮詢委員會,並明定諮詢委員會之功能,以及諮詢委員之利益迴避、專業人員比率及無給職(草案第75條之2)

六、公益信託之賸餘財產歸屬

為防免有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信託行為所定信託關係消滅後之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應以同一主管機關監督之公益法人、公益信託或各級政府為限,俾符公益(草案第79)

七、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之橫向聯繫機制

依現行稅制,公益信託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享有租稅優惠。為強化主管機關與稅捐稽徵機關間之聯繫合作,增訂主管機關遇有公益信託之公益支出未達要求、變更信託條款、經撤銷或廢止時,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草案第71條之6、第73條及第78)

附件一: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益信託章)修正重點

附件二:行政院110422日審議通過之「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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