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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生效,臺灣與歐盟會員國司法互助向前邁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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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下稱「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於108617日,在本部蔡部長清祥、外交部吳部長釗燮、波蘭司法部次長皮耶比亞克(Łukasz Piebiak)等人見證下,由雙方駐處代表完成簽署。依該協定第16條規定:「駐波蘭代表處及波蘭臺北辦事處於完成各自領域執行本協定之內部必要程序後,應以書面相互通知。本協定應自後通知日生效」。

我方於立法院經二讀程序審議通過後,隨即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由我駐波蘭代表處先以書面通知波蘭臺北辦事處。而波方依其國內法必須將該協定轉化為國內法,因此波蘭眾議院、參議院先後審議通過臺波刑事合作原則法案(the act on the principles of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between Poland and Taiwan);其後波蘭總統杜達(Andrzej Duda)亦於本(110)年128日簽署該法案,而完成執行本協定之波蘭內部必要程序。嗣波蘭臺北辦事處於本年223日以書面通知我駐波蘭代表處,本協定遂即生效。

本協定涵括範圍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引渡、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之分享、追訴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交換等五大範疇。因本協定已經生效,本部及波蘭司法部、國家檢察署日後可就前揭五大範疇事項直接聯繫,毋須再透過外交管道傳遞,且相關請求書不必再檢附彼此官方語言譯本,而可以英文譯本代之,預期將大幅提升雙方司法合作之效率及成效。

我國與波蘭向有密切司法合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前曾偵辦國人在波蘭設置詐騙機房案,即因波蘭積極提供相關事證,使該案得以順利訴追被告。本協定生效後,預期臺波兩國之合作將更為良好順暢。目前尚有1位波蘭籍受刑人在我國服刑,本部及波蘭司法部亦將基於本協定,依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積極辦理受刑人移交事宜,在執行刑罰實現司法正義之同時,亦彰顯人道精神,俾落實矯治成效。

「臺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係我國與歐盟會員國所簽訂之第一個廣義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受此協定之鼓舞及影響,我國分別於108年、109年與丹麥、瑞士簽署移交受刑人協定,使我國與歐洲國家間之司法合作越形密切。另藉由簽署本協定之契機,本部蔡部長清祥更於1088月獲波蘭司法部邀請,率員親赴波蘭參加由歐盟舉辦之「歐洲極權政權受難人士紀念日」(European Day of Remembrance for Victims of Totalitarian Regimes)活動,與來自歐洲多國之司法首長互動,明瞭中東歐國家過去面對極權政權的歷史經驗,並加深本部持續透過國際司法合作以保障人權、維護法治及打擊犯罪之決心。本部將持續與外交部及各駐外館處合作,尋求簽署刑事司法合作條約或協定之機會,以加強司法交流,貫徹司法正義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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