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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翁茂鍾案涉及檢調人員部分 法務部提出行政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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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交辦本部就「監察院調查石木欽乙案,認在翁茂鍾所涉相關案件中,尚有其他司法人員涉入,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廉政倫理規範及其他職務規範之虞」查明其他司法人員涉入情形,本部就所屬檢調人員部分業已完成行政調查,說明如下:
一、本部之立場與態度
司法為國家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職責重大,人民對於司法人員的操守風紀要求,向來也是以最高的道德標準看待,更期待司法人員必須公正透明、勤慎清廉,才能贏得信賴。因此,法務部對於本案之調查,特別以最嚴正態度,會同臺灣高等檢察署及調查局展開行政調查,澈底查明,給人民交代!
二、調查標準
(一)依據是否與翁茂鍾案件相關及監察院調查意見註8「以現有資料出現次數未達5次以上,並非頻繁,故而隱匿」之記載,釐清本案調查重點與訂定參考標準。
(二)本案調查重點與參考標準如下:
- 與承辦翁茂鍾案件有關者。
- 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者。
- 接受翁茂鍾宴請5次以上者。
- 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
三、調查對象
經檢閱臺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案件扣押資料共3箱98卷,參考上開標準進行清查,合計具檢察官身分者共11人(在職4人,未在職7人),具調查局所屬人員身分者共9人(在職2人,未在職7人),總計20名檢調人員,分別進行查察、訪談以釐清責任。
四、調查情形
(一)案件部分,與翁茂鍾相關案件共計4案
- 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劵自首案
本案繫屬臺南地檢署前後及偵辦期間,承辦檢察官曲鴻煜及該署檢察長方萬富皆曾與翁茂鍾有所接觸,並於事後承購翁茂鍾所屬公司之股票,案件偵辦之公正性恐遭外界質疑。
- 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
本案繫屬臺北地檢署前後及偵辦期間,雖發交調查之檢察官與承辦檢察官及該署檢察長皆未曾與翁茂鐘有所接觸,惟本案係臺北地檢署發交予臺北市調查處調查,而該處承辦之機動組主任秦台生涉有與翁茂鍾往來密切等不當接觸,加以羅榮乾係時任臺北地檢署之主任檢察官,有無藉勢影響案件之偵辦,恐遭外界質疑。
- 怡安公司內線交易案
本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檢察官雖未曾與翁茂鍾有任何飲宴或接觸,惟臺南地檢署有關該案之偵查案卷,因已逾保存期限,業已依法銷燬,無從檢視,致外界仍有所質疑。
- 應華炒股案
本案承辦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及上訴後蒞庭之臺中高分檢署檢察官,均未曾與翁茂鍾有任何飲宴或接觸。惟本案臺中高分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結果係「原判決撤銷,處翁茂鍾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與前次同院原判決結果「處有期徒刑8年」,兩者刑度落差甚大,二審蒞庭之臺中高分檢署檢察官卻未提起上訴,恐致外界有所猜疑。
(二)檢調人員部分:
受調查人員行為態樣一覽表(當時具(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身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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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在職 |
與承辦翁茂鍾案件有關者 |
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者 |
接受翁茂鍾宴請5次以上者 |
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 |
1 |
曲鴻煜 |
X |
○ |
○ |
X |
○ |
2 |
方萬富 |
X |
○ |
○ |
○ |
○ |
3 |
羅榮乾 |
X |
X |
X |
○ |
○ |
4 |
凌博志 |
X |
X |
○ |
○ |
○ |
5 |
王崇儀 |
X |
X |
○ |
X |
X |
6 |
陳守煌 |
X |
X |
X |
X |
○ |
7 |
周章欽 |
○ |
X |
X |
X |
○ |
8 |
黃和村 |
○ |
X |
X |
X |
○ |
9 |
蘇南桓 |
○ |
X |
X |
X |
○ |
10 |
潘國威 |
○ |
X |
X |
X |
○ |
11 |
楊榮宗 |
X |
X |
X |
X |
○ |
受調查人員行為態樣一覽表(當時係調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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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姓名 |
在職 |
與承辦翁茂鍾案件有關者 |
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者 |
接受翁茂鍾宴請5次以上者 |
接受翁茂鍾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 |
1 |
秦台生 |
X |
○ |
○ |
○ |
○ |
2 |
宋海嘯 |
X |
X |
○ |
X |
X |
3 |
王新民 |
X |
X |
○ |
X |
X |
4 |
吳明雄 |
X |
X |
○ |
X |
X |
5 |
劉台生 |
X |
X |
○ |
X |
X |
6 |
王北齊 |
○ |
X |
X |
X |
○ |
7 |
楊師宏 |
○ |
X |
X |
X |
○ |
8 |
張濟平 |
X |
X |
X |
X |
○ |
9 |
柯尊仁 |
X |
X |
X |
X |
○ |
五、調查結論
(一)案件部分:「重啟司法調查」
- 上開4案,或與翁茂鍾或其公司相關,或與部分遭調查 之檢調人員有關,為釐清外界質疑,並以最高標準處理,故均將移由檢察機關重新調查,以昭公信。
- 至諸慶恩個人遭判決有罪部分,亦將主動移請檢察機關研處可否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尋求司法救濟,以維其名譽及撫慰家屬。
(二)檢調人員部分:
依與翁茂鍾案件有關、與案件無關但與翁員往來頻繁、與案件無關但購買翁員公司股票、與案件無關且未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之其餘接受調查人員等情形,分別「移由檢察機關調查」、「司法懲戒」、「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包括移由檢察機關分案調查者3人;移送監察院審查,進行司法懲戒者1人;移由原任職機關查處,依職務監督程序辦理或行政議處者16人,分述如下:
- 與翁茂鍾案件有關:
曲鴻煜、方萬富、秦台生,均移由檢察機關分案調查。該3人因均與翁茂鍾案件相關,且都與翁員有程序外之接觸,一為承辦檢察官,一為受理案件地檢署之檢察長,一為案件調查之機動組主任,故均移由檢察機關分案調查,釐清相關刑事及行政責任。
- 與案件無關,但與翁茂鍾往來頻繁:
羅榮乾,移送監察院審查,進行司法懲戒。其雖查無與上開4案相關,惟其接受翁茂鍾邀宴、不當往來頻繁,行為確實不當,且已引發外界不當聯想, 損害司法人員信譽,情節非輕,核有司法懲戒之必要,故移送監察院審查。
- 與案件無關,但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
凌博志、王崇儀、宋海嘯、王新民、吳明雄、劉台生, 進行「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該6人雖均查無與案件相關,惟皆有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行為實有可議,惟相關事實仍待查明,故移由原任職機關查處,其中行為時具檢察長身分之凌博志、王崇儀2人,依職務監督程序辦理;至宋海嘯、王新民、吳明雄、劉台生4人,由調查局考績會行政議處;若查處情節重大,再移送監察院審查。
- 與案件無關,且未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之其餘接受調查人員:
陳守煌、周章欽、黃和村、蘇南桓、潘國威、楊榮宗、柯尊仁、張濟平、王北齊、楊師宏:「職務監督」或「行 政議處」。該10人經查均與案件無關,且未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至收受襯衫似係本於公務社交(例如有人係因翁茂鍾當時協助矯正及更保業務,雖已婉謝翁員仍寄送襯衫,礙於情面而收受)之情,惟基於外界對司法人員嚴謹人際關係之要求,亦均將移由其等所屬或上級機關首長進行職務監督(檢察人員部分)或由調查局考績會行政議處(調查人員部分),並由機關再次提醒同仁謹慎人際交往,及將本案列入廉政倫理教材加強宣導防範。
六、檢討策進
(一)對於前述司法人員,將責由相關政風單位主動繼續清查並設立檢舉窗口,就其等於任職期間所承辦案件或業務,有無涉及其他不法等事證,提供民眾檢舉,本部將依法交由權責機關或單位深入徹查嚴辦,絕不寬貸。
(二)檢討現有規範,以最高標準、更嚴謹之方向修訂。
(三)持續執行品操疑慮人員動態蒐證,主動蒐集違反品操事證,加強風險控管。
(四)落實司法人員評鑑制度,以嚴格評鑑提升司法人員的自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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