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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修法,要讓政府對黑心廠商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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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行政院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修法目的最重要的是讓政府對黑心食品業者能罰得快、罰得重,而且罰得到,而對於法人(如公司)的處罰,不管是法院判決的罰金還是行政機關裁罰的罰鍰,都是罰錢,所以並沒有不處罰法人的疑慮。行政院認為行政罰鍰比刑事罰金更能罰得快、罰得重,所以主張刪除法人罰金刑,回歸行政罰,以解決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黑心廠商的處罰,包括由法院判決罰金(刑罰)跟行政機關的裁罰(行政罰),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的規定,法院判決罰金優先於行政機關的裁罰,也就是所謂一事不二罰,衛生機關於案發當時對大統公司裁罰18億5,000萬元的罰鍰,但法院在事發將近1年後,對大統公司科處3,800萬元罰金,因而讓18億5,000萬元的行政罰鍰被撤銷,而且公司負責人或員工犯罪所得的暴利,又在公司帳戶內,無法沒收,令人扼腕。所以就算行政機關罰得快、罰得重,還是罰不到。   這個問題,只要刪除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法人判罰金的規定,讓行政罰鍰不會因刑事罰金被撤銷,再增訂公司因員工或負責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或不法利益可加以沒收的規定(修正草案第49條之1第2項),就可解決,這也符合企業管理與公平正義等原則。   另有人質疑不能沒收非屬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且沒有主刑只單科沒收,不符刑罰基本架構。其實刑法第38條第3項但書明文規定,只要有法律特別規定,非屬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亦可沒收。   總之,本次修法就是透過解決一事不二罰爭議,讓政府能對黑心廠商,罰得快、罰得重、罰得到,以遏止黑心廠商,有效保障民眾權益。法務部呼籲各界支持行政院此一修正草案儘速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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