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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護苗圃

社會企業運用社會勞動人力之可行性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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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企業運用社會勞動人力之可行性初探 新北地檢署觀護人洪明宗 社會企業概念 引用華文社會企業資訊匯流平台「社企流」為社會企業所下的定義:「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境問題的組織,其盈餘主要用來投資社會企業本身、繼續解決該社會或環境問題,而非為出資人或所有者謀取最大的利益。」 實際走在臺北街頭的捷運出口,除了擁塞的人潮外,一位穿著The Big Issue背心的男子正手持雜誌販賣, The Big Issue是一本創始於英國倫敦的雜誌,自1991年成立至今已經達23個年頭,雜誌內容涵括時事、社會議題及藝文資訊,特別的是,這份刊物的通路,是透過街友來販售。該組織是以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 模式,幫助這些街友們解決造成他們無家可歸的問題,重新取得生活的主控權。 皮凱提在 <21世紀資本論>中點出,資本主義的力量可促成創新、經濟成長,提升生活水準,這是好的事,但問題是它缺乏道德規範,無法將資本主義的正面力量應用在公共利益上。 在我國由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福部為前導的「社會企業行動方案」,預計3年(103-105)共投入1億6,120萬元,目標為輔導100家新創社會企業、協助至少50家社會企業參與國際論壇,完成200件社會企業輔導案例、辦理8項推動社會企業友善發展環境、經營體質改良、多元網絡建置等策略,以有效緩解如青年回鄉發展、弱勢族群就業與照護、生態環境保育等社會議題,期望營造社會企業創業環境。 在英國、美國各州及鄰近的韓國皆以專法或於公司法專章的法令定義及規範社會企業,我國的<公益公司法>則仍待三讀立法程序,社會企業制度尚未完成法制化,現有實務上的社會企業不是登記為營利公司,就是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為基礎發展出商業經濟模式。 社會勞動制度 我國於97年12月立法院通過刑法41條修正案,自98年9月1日開始實施社會勞動制度,觀諸立法理由提到: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屬於短期自由刑,因刑期甚短,執行難收懲戒教化之效,且易沾染惡習,入監被貼上標籤,出獄後產生社會復歸及再社會化困難等問題,屬於一種「弊多於利」之刑罰手段。為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刑事立法上儘量予以「非犯罪化」或「除罪化」,在刑事執行上考量予以「非機構化」,以防止再犯及促成犯罪者再社會化目標。我國緩起訴處分、職權不起訴處分、易科罰金、緩刑等「轉向制度」或「替代措施」即是「寬容刑事政策」之體現,旨在使用這些轉向或替代措施,以減少短期自由刑執行。另刑法第四十一條雖有易科罰金之規定,但隨著貧富差異,易科罰金制度造成無錢易科罰金者只能入監服刑之不公平現象,無法有效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可見易科罰金制度仍有其不足。 在社會勞動機構資格方面,依照法務部部頒的<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明定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得經各該檢察機關遴選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前項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得逕行,登記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第一項之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基於公益之需要,得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文件,逕向其所在轄區之檢察機關(觀護人室)索取「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申請書」,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者,由各該檢察機關函文列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依筆者實務上所見,勞務機關以地方自治團體、社區為主,其次為公益團體,服務內容以環保、行政協助較多。 社會企業得否受聘為勞務機構 社會勞動希望透過重建社勞人的社會關係,讓其有復歸社會之機會,降低再犯的可能性,達成現代化刑事政策的目標,不過依據法務部102年統計年報,社會勞動人總履行時數為424萬738小時,若以基本時薪120元計算,年產值可達5億多元,雖非以經濟利益勞動或服務為目標,但亦具有經濟價值。更不論其可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減緩監獄擁擠問題。 社會企業是否受聘為勞務機構,依現行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其若具公益團體資格,例如:喜憨兒基金會的烘焙庇護工場及餐廳,就如其官網所言,是由工場的師傅帶領孩子們,製作出美味可口的烘焙產品,每一口都是孩子們用心工作的成果,應可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至於採公司登記而以「社會企業」加註於公司名稱,且於公司章程明定以促進社會公益為目標的公司型社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在國內社會企業的定義與定位未明,民眾普遍對社會企業的瞭解與熟悉程度不足下,被核准的可能性不高。 結語: 社會企業讓弱勢團體能從被服務者轉為服務者,從資源消耗者轉變為資源創造者;而社會勞動制度也讓加害人有機會轉換為服務者,真正用自己的雙手,幫助自己,也幫助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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