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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三歲娃兒,可成為刑事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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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歲娃兒,可成為刑事被告嗎?     葉雪鵬(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曾永盛這天在報上看到一則新聞報導:家住宜蘭的一位許姓婦人,在今年的三月間,接到詐騙集團打來的行騙電話,恭喜她中了大獎,不過,要她先把該繳的稅金匯到指定的帳戶內,他們才會把獎金匯給她。這位許姓婦人平時似乎不大注意週邊各種資訊,也很少與人來往,對於目前詐騙集團的橫行才會毫無所知,歹徒在三、五年前所慣用,已經老掉牙的中獎騙稅金的手法,居然還會有許姓婦人上當,一共為歹徒匯出新台幣一百零八萬元,結果等不到有獎金匯來,才想到是被騙。方向羅東警察分局報案,經過警方調查,許姓婦人被騙的款項,是分別匯入兩個年齡只有三歲和一個七歲的小娃兒開立的帳戶內。警方曾向一位住在板橋市的三歲娃兒調查,娃兒與他家人都不知有這回事。比對開戶書上自稱為娃兒「父親」的人筆跡,也與娃兒真正的父親的筆跡顯著不同。可以看出為娃兒開戶者該另有其人。   後來警方把這件案件移給檢察官偵辦,檢察官雖然看出這些年幼的娃兒,不可能會作出違法的事,只是少年與兒童的刑事案件,法院的少年法庭是第一順位的處理單位,便把這案件移給法院的少年法庭來處理。少年法庭受理了這件案件,為了查明真相,釐清這些兒童的個人資料為什麼會流入歹徒手中,開好帳戶供歹徒作為收取贓款之用。就簽發傳票要傳與案件有關的兒童與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調查。不料兒童與家屬接到傳票以後,不免怨聲連連,因為他們覺得,這些小小娃兒,連話都說不清楚,怎麼會做出犯罪的勾當,小孩子應該只是犯罪的被害人,為什麼還要到為被告,傳喚他們進行調查?   曾永盛看了這些報導,覺得小娃兒自己不可能會犯下去銀行開個存款戶,供那些詐欺集團來使用的罪行。即使他們自己會跑進銀行,銀行也未必會依他們的要求給他們開帳戶。所以很明顯的是有大人在後面操弄。誰是那隻背後的黑手,必須要深入調查,因此他覺得少年法庭進行調查很有必要。只是報上說這些小娃兒,都被列為詐欺罪的被告。一看就知道不是他們幹的,為什麼要把他們到為被告呢?      ***     ***     ***   要解開引起曾永盛疑問的小小娃兒,怎麼會成為刑事被告的問題,這得先瞭解刑事被告的意義:一般來說,刑事被告是對特定的刑事案件被起訴的人的一種稱呼,也是接受法院審判的對象。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稱為公訴被告;為自訴人提起自訴者,稱為自訴被告。由此說來,刑事被告是刑事案件兩造當事人中的一造,因此,成為刑事被告必須已與法院發生訴訟關係,沒有一定的訴訟關係,就不應該稱為刑事被告。檢察官偵查中的案件,在起訴以前並沒有與法院發生訴訟關係,依法理就不算是被告。不過,我國刑事訴訟法是不問檢察官偵查的對象,或者法院審判的對象, 一律都稱為被告。至於司法警察偵查犯罪的對象,則稱為犯罪嫌疑人。被定位為刑事被告的人,並不等於就是犯罪行為人,被告與犯罪在法律上該是兩碼子事,身為被告的人縱然坦承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未經法院依法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為無罪。所以一旦被列為被告,千萬不可自己對號入座,自認為有罪之身,畢竟這個階段與有罪還有一段距離。這是對一般人嫌涉刑事案件所作說明。如果是少年或者兒童觸犯了刑罰法律,就要依據特別法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   那些年齡層的人可以稱作「少年」?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對於少年所下的定義,是指「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或者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都要由少年法庭來處理。少年法庭是把這些案件分成兩類來處理,一類是少年保護事件,一類是少年刑事案件,也就是說,除了少年刑事案件以外,都歸類於少年保護案件。至於少年刑事案件依該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限於第二十七條所定:少年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事件繫屬後少年已滿二十歲;或者少年法庭認為少年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由少年法庭以裁定移送檢察官偵查,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為限。少年只有在少年刑事案件中,才被稱為「少年被告」,在少年保護事件中,都稱為「少年」。至於兒童依第八十五條之一的規定,是指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也是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所以也不稱為被告,報上登的與法律規定好像有些出入。 (本文登載日期為94年11月27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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