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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保障人身自由的「提審法」要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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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身自由的《提審法》要修法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本(12)月中旬,各媒體莫不大肆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本月九日對《提審法》修正案進行一讀過關的新聞。有的媒體還稱修正案增設了「見義勇為」條款,要將提審範圍擴大到身分特殊的現役軍人、外籍勞工遭受法院以外任何機關剝奪人身自由,都可以聲請法院「提審」,不只是被拘禁的本人可以聲請,他的親友、同儕、甚至是「路人甲」,都可以「見義勇為」替受拘禁的人提出聲請。目前修法進度,只是完成一讀的程序,未來在二讀會中,立法委員們必定會有更多意見要增添,使修法內容更加充實。修正法條的施行,的確是國內保障自由人權的大躍進!
提審法中的〈提審〉這個名詞,想要追根究柢,便得自保障人身自由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的第八條說起:憲法第八條將「提審」分成兩項來規定,其中第二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憲法這些保障人身自由的規定,追訴犯罪的我國《刑事訴訟法》都一一詳為列舉載明於法條中,像第七十九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法官訊問被檢察官移送的被告以後,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法所定的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者,要使用押票將被告送往看守所羈押,所用押票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將由法官簽名的押票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被告的辯護人、被告本人以及指定的親友,讓這些與被告有關的人、關心被告的人,明瞭暫時自社會上消失的人目前的下落。用這些層層規定,目的是在促請執法人員注意,避免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
由於羈押的過程透明,被告本人與其他相關人士,都知道被告目前的處境,很少有被告或他人,會以被告失去自由的原因不明,聲請法院提審。這也是提審法沒有廣為人知的原因所在。至於有權羈押的法官實施羈押的理由或程序是否得當,那是刑事訴訟法的處理範圍,要依訴訟程序向羈押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抗告來救濟,由上級法院審查羈押的處分是否妥適、合法,不是提審程序可以解決的。
憲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這是對於不是因為犯罪嫌疑,而遭受法院以外其他機關逮捕拘禁的救濟程序。法條中雖然沒有標明「提審」的文字,但法院的「追究」,實際上就是要依照「提審」程序來檢視人民被逮捕拘禁,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這時的提審法便是不可或缺的依據法律。
我國的提審法在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即由當時的國民政府制定,並在這法的第十一條中訂明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一直拖到民國三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才以命令施行。因為部分法條與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頒行的憲法牴觸,旋即進行修法,修正法條全文共十條,於民國三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直至民國八十八年再度修法,修正其中第一、三、四、六、九條條文。本次為第三度修法,新聞報導指修正案新增了「見義勇為條款」,但未指出增訂法條所在,只是敘述未來不只是受到拘禁的本人,他的親友、同袍、都可以替受拘禁的人聲請提審!
關於人民受到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憲法第八條第四項,現行提審法第一條,都明定受拘禁的「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其中的「他人」,應已包括了任何人,新聞報導提到本人以外的一連串可以聲請再審的人,在解釋上都已經涵蓋在「他人」的範圍以內。除非提出聲請的人是民法上規定的無法表達自己意思的「無行為能力人」,才不發生聲請提審的效力。未來三讀通過修正法條,有可能不對聲請權人部分作不必要的修正!
新聞報導這次提審法的修正,沒有提到要修正聲請再審的方式,這原因可能有二:其一是媒體認為聲請方式並不重要,刻意不為報導;其二是沒有這方面修法的資料。為了保障聲請提審權人的權益,讓提審的要求,很快到達管轄法院,個人覺得規定聲請提審方式的第三條,倒有適度修法的必要。
現行的第三條對於聲請提審有兩種方式可供選擇,用書狀聲請者要對五款必要記載事項加以記載;以言詞聲請者也要對五款所列事項分別陳明,由書記官製作筆錄。這些規定對一般人來說,不算是難事,但對一位已經失去自由,被拘禁在狹小空間的人來說,要書寫書狀,已經困難重重!親赴法院以言詞聲請,事實上更是不可能!何妨迎合潮流,修法容許必要時得以電子郵件、簡訊等方式提出聲請,至於需要記載事項,可以留待訊問時再予補正。總之,要以法院接獲提審訊息為優先,只是在形式上斤斤計較,便失去司法即時救濟的立法意義。
另外,新聞也透露,主管提審法的司法院高級官員表示:未來要將類似洪仲丘事件的軍方禁閉、悔過,移民署查獲非法居留的外勞,因傳染病被隔離治療者,都要納入可以聲請提審的範圍。果真如此,依法有權可以使人失去短暫自由的機關,也要積極檢討所依據的法律,有否符合憲法所定告知「拘禁」的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這項要求,也要進行修法,使人民身體自由得到真正的保障!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2月2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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