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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破碎家庭,不能拿孩子當「棋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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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家庭,不能拿孩子當「棋子」了!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上個月的二十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的法條修正案。各媒體不只是用大篇幅來報導這項修法的經過,還美稱這是「善意父母」條款的修法。這次成功完成修正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條文,在民法上只是裁判離婚程序中牽涉到未成年兒女監護的附帶條文,並不是准許離婚與否的主要法條。為什麼會受到媒體如此的重視?原來這法條的修法背景,是過去有些在社會頗具名氣的富豪與藝人,在事業上雖然得心應手,卻沒有顧好家庭,導致夫妻反目,由佳偶成為怨偶。在無法得到解決途徑,只好走向法院,要求法官作出離婚的判決。在法院判決以前,為了營造各種有利於己的條件,不免會使出各種「奧步」或「撇步」。這些營造氣氛過程中的點點滴滴,都是媒體當時追逐的新聞焦點。這次修法的緣由,部分是與這些新聞人物炒作離婚後獲得子女監護權的奧步有關,媒體炒炒這些「冷飯」,就成為閱聽人熱衷的話題。 離婚,對現代的時尚男女來說,已經不是一樁十分嚴重的事情,如果沒有子女的拖累,只要雙方感情起了波瀾,說離就離。離婚以後憑他們光鮮亮麗的優越條件,不用多久,就會有心上人來填補內心的空虛。身邊有了兒女情形可就不一樣了,父母與兒女之間的親情是無價的,不是可用金錢、物質或其他任何方法所能取代。因此,這些名人與藝人眼見婚姻難以維持,便想盡方法要將兒女留在身邊,在裁判離婚的程序中,會極力去爭取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過去甚多監護權歸屬的官司,法官通常側重孩子的穩定性作為最佳審酌的原則,避免孩子換了新環境,在生活上難以適應,影響他們身心健康與發展。實例上以將孩子判歸與孩子同住的父或母者居多。 破碎家庭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在明瞭實例上這種判決經常出現以後,也研究出一套對應的勝訴策略,在離婚訴訟尚未登場以前,或者在訴訟繫屬中,將掌握中的孩子藏匿,甚至將小小孩子送往國外,不與另一方見面。然後在訴訟中打出親情牌,博取法官的同情,使自方獲得對孩子有監護權的勝率,有所增加。 用這種不顧孩子權益,只是用作自方勝訴的「棋子」的奧步一再出現後,在社會上造成負面的評價。有權修法的立法委員對這種不正常現象看不下去,便在立法院內發動立法委員的連署,提案修法來導正。 這次修正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的法條,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公布增訂的。在此以前,裁判離婚後有關子女監護的程序,規定在修正前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法條中,內容甚為簡略,只規定「判決離婚者,關於子女之監護,適用第一千零五十一條之規定。但法院得為其子女之利益,酌定監護人。」這法條所指的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內容是解決「兩願離婚」後有關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短短的條文分成兩個段落,上段規定:「兩願離婚後,關於子女之監護,由夫任之。」下段是但書規定:「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這條文可說是徹底的大男人主義產物。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子女,兩願離婚時對妻子連招呼都不必打,就將子女的監護權全部捧走。除非雙方達成協議,妻子才有得到監護權的機會。還好,這有違男女平權的法條已經在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民法修正時予以刪除。同時,也修正同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條文,以及增訂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法條來規範監護權的行使。修正的第一千零五十五條法條內容,係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增訂的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法條的內容是規定:法院為這些酌定或改定的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新修正的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法條,除保留上面所列五款法院應注意的事項以外,增列了六、七兩款的注意事項,原文如下: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除此之外,又新增了第二項:明定法院為「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新增的第一項第六款,便是媒體讚譽的「善意父母原則」,也是這次修法的重點所在,新增法條也指出,法官在作出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以前,不只是要聽取專業官員、社工人員的訪視與調查報告以外,必要時也應該自己進行調查,並徵詢專業人員的意見。總之,一切要以子女最佳利益作為指標。那些並非基於子女的利益,只是為了贏得官司,臨訟所作的種種花招,在法院廣泛與詳細的調查之下,必定無所遁形,使自己成為非善意的父或母。一旦追查出有此種胡為,就有可能被認定是不適任為子女監護人的人,在角逐的程序上便敗下陣來!。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2月11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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