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律時事專欄
刑事訴訟,當事人才能上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
-
點閱次數:25910
刑事訴訟,當事人才能上訴?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最近有一家報紙推出一系列幫大家吐口怨氣的「政府管太多」專欄,幾天前這專欄刊出一位高先生的嗆聲,指他的兒子在三年前因為停車的糾紛,被一位姓蕭的男子持刀殺死。最近蕭姓男子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高先生不甘心兒子的枉死,對這件判決感到極度不滿意!指他在法院開始審理這案件的時候,就聘請律師緊盯著審理程序的進行,還曾捧著兒子的靈位到法院抗議。最令高先生氣憤難平的是:經過多次反映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案。他說:「這是什麼法律?我死了一個兒子不能上訴,還要請檢察官同意才能上訴,這合理嗎?」反而涉案的被告卻可以直接上訴。相形之下顯然對被害人有失公平!這家報紙的專欄,對整個事件所給予的評語,只是一個「扯」字。
被這位高先生指摘規定不公,並指為「這是什麼法律?」的法律,該是現行有效的《刑事訴訟法》。國家為了實行對人民的刑罰權,除了用《刑法》規定何種犯罪行為應受到何種刑罰的制裁以外,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要不要加以處罰,以及處罰的範圍,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序,規定這種程序的法律,便是刑事訴訟法。這法的第一條第一項開宗明義就規定:「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所以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不服,誰是有權可以上訴至高一級法院的上訴權人,必須要在刑事訴訟法中找到根據,否則縱對判決有百般不服的理由,也只有對著判決乾瞪眼,無法讓判決有所改變。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只有當事人才是所謂的「上訴權人」。誰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立法解釋:當事人者,指的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採的是國家追訴主義,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權為原則。例外也兼採私人追訴主義,一些私人法益受到侵害的犯罪,也允許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所以檢察官與自訴人,都是刑事訴訟中站在攻擊被告一方的原告,也當然是適格的上訴權人。案件雖然提起自訴,由自訴人與被告在打對台,但檢察官基於公益,對於自訴案件,也可以獨立提起上訴。
其次便是被告。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是被追訴的犯罪人,也就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對象。與原告居於對峙的地位,法院所為對被告不利的有罪判決,關係到被告本身權益,自應允許被告有提起上訴,謀求訴訟上救濟的權利。檢察官是實施刑事訴訟的公務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就該管案件,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所以,判決如果適用法則有誤,不利於被告,檢察官雖與被告處於對立地位,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為了維護被告在刑事訴訟上的權益,除了被告本人是上訴權人以外,還賦予與被告利益息息相關的關係人有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的權利。像第三百四十五條所定的「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所謂獨立上訴,是指這些人是可以用自己的名義,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縱然上訴的目的,與被告的本意相反,所提的上訴也不受影響。另外,被告在原審所委任的辯護人、代理人,依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也可以用被告的名義,為被告的利益提起上訴。但上訴的理由,不得與被告的明示的意思相反。屬於代理上訴的性質。
在報上嗆聲的高先生是兒子為被告殺害,生命法益被剝奪的是他的兒子,高先生不算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但他是被害人的父親,與被害人有直系血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如果高先生曾經在檢察官偵查時段提出告訴,請求偵辦犯罪,就是他兒子被殺害案件的告訴人。殺人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告訴人或被害人若對判決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第三項規定:「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由這法條的規定來看,被害人遭到殺害後,告訴人或受害的被害人不是當然獲有上訴權,可以直接對原判決提起上訴。若認為有對判決上訴的必要,只有在檢察官的上訴期間內,敘明上訴理由,請求有上訴權的檢察官提起上訴。所以,上訴人仍然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並不是告訴人或者是犯罪被害人。
這篇指「政府管太多」的專欄所下的標題:「被害人上訴須檢方同意,不合理」,顯然誤解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因為被害人並不是當事人,沒有上訴的權利,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既然沒有上訴權,當然不發生上訴須經檢察官同意的問題。高先生的說法,該是指被害人自己要有上訴權,想上訴就可以提起上訴,何必要聲請檢察官提出上訴?這種說法,是將被害人的層次,提昇至當事人的地位,這要牽動我國行之多年的國家追訴主義,由檢察官獨攬公訴權的刑事訴訟制度的大變更,不是在報上嚷嚷,或者由編者先生大筆一揮,批個「扯」字就可以達到目的,想要變革,必需要由立法院進行修法,才可以將現行法律規定加以變更。高先生的想法,未來縱在立法院內成為議案,在修法過程中,立法委員諸公是會顧前思後,評估修法的得失與效益,才會投下他們的贊成票。想要將我國刑事訴訟,由現行的只有檢察官才能上訴,修成被害人也可以自行上訴,成為公訴與自訴不分的混合制度,談何容易!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10月8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