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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想立遺囑,無法動手動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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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立遺囑,無法動手動口怎麼辦?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有新聞報導:高雄市有位柯姓地主,在身體狀況良好的時候,沒有想到用遺囑將財產預作安排。七年前因為重病住進高雄榮民總醫院,醫生為了讓他在病榻上有較好的生活品質,為他做氣切手術,建立起人工呼吸道。氣切後呼吸穩定,神志也很清楚,只是一時無法開口說話。家人擔心他的病情再陷惡化,到時候無法對財產作清楚交代,希望柯姓地主能夠在神志清醒之際預立遺囑,避免未來發生財產紛爭。家人的建議,柯姓地主也點頭表示同意。 為了要讓柯姓地主留下一紙有效的遺囑,家人們大費周章,將公證人請到病房內,柯姓地主七個子女中有六個到場,只有二兒子沒來。公證人將柯姓地主所有的財產,分別作成「字卡」,讓立遺囑人觀看瞭解後,由他自行勾選或點頭、搖頭的方式來表達他的意思。為了公正,全程都錄影存證。「公證遺囑」作成後,柯姓地主終於不敵病魔,一年後離開入世。 柯姓地主往生以後,家人原先耽心的遺產紛爭還是發生了!爭產風波是由柯家二兒子所掀起,因為他覺得家人對遺產分配的方法並不公平。柯家其他家人對這種指摘,當然不會忘記搬出用盡心機,由公證人公證過的「公證遺囑」來抵擋。二兒子不甩這遺囑,認為遺囑作成當時他不在場,分配財產方法也不公正,當時父親剛完成氣切手術,意識還沒有恢復,無法口述遺囑意旨,違反民法規定公證遺囑的作成方式,遺囑應為無效,因而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柯家的其他子女都向法官表示,父親勾選字卡當時意識非常清楚,有辨別事理的能力,所有財產的分配,都是照著他本人的意思來決定,並提出現場全程錄影的光碟作證。法官勘驗光碟後,看到立遺囑人在錄影中對於公證人所作的「字卡」或自行用筆勾選,或用點頭表示同意公證人的詢問。也肯定立遺囑人在作成「公證遺囑」當時意識清醒,可以表達內心想法。但全程沒有看到他說過一句話,而民法上的「公證遺囑」,要以「口述遺囑意旨」作為要件,遺囑內容沒有用到口述,便與公證遺囑的方式不符,不具公證遺囑的效力。結果是用判決宣示這件費盡心機作成的「公證遺囑」無效。 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處理自己身後事宜的一種意思表示。如果要處理的事宜,包含了財產的變動,這便成為法律行為。比較特別的是這種法律行為必待立遺囑人死亡以後才能發生效力。所以,遺囑在法理上是一種獨立,無須相對人同意的一種單獨行為,立遺囑人生前並不受自己所立遺囑的拘束,在死亡以前隨時都可以撤回或變更遺囑的內容。相信他人的遺囑會給自己帶來好處的人,不要期望太深,說不定遺囑一旦揭曉,自己竟是一個看戲的觀眾。 由於有效的遺囑會將一個人的權利作大幅度的變動,遺囑生效的時候立遺囑人已經不在人世,遺囑內容是真是假都無法向本人求證。立遺囑人原是想避免死後財產發生紛爭,有時卻引起更多紛爭,這並非社會之福。因此民法在繼承編中對遺囑的作成,訂有嚴格的方式,首先要說明的是哪些人才有能力預立遺囑? 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所謂無行為能力人,在民法的規定上有「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以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被法院為監護宣告的人兩種,這兩種人當然不能自立遺囑。另外未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也不得預立遺囑。 遺囑的方式,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列有五種不同的方式,供想預立遺囑的人選用。分別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各種遺囑作成的要件,依第一千一百九十條規定,想預立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要件非常簡單,只要立遺囑人能夠親自動手書寫遺囑全文就可以了!平時下筆千言的人,一旦病魔纏身,臥床多時以後,泰半手腳都不聽使喚,要這些人坐起來自寫遺囑,就比登天還難! 其次是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所定公證遺囑方式:立遺囑人要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遺囑內容。不能說話的人就無法作成公證遺囑。另外密封遺囑,依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內容雖然密封,但必須用口頭向公證人說明這是自己的遺囑,內容如果是他人所書寫,還要陳明繕寫人的姓名與相關資料,所以也是用動口的方式。此外,代筆遺囑與口授遺囑,依相關法條規定,都要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筆錄人筆錄或錄音。民法所定的五種遺囑方式,除了自書遺囑不必動口以外,其他四種都要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作為要件,不能說話、不能書寫,就無作成有效的遺囑。為柯姓地主製作公證遺囑的公證人,原想利用「字卡」來突破死板的「口述」方式,結果還是被判決為「無效」。 在現行民法規定的遺囑方式下,不能動手又不能動口但頭腦思路仍然清楚的人,在有生之年恐難作成遺囑。預立遺囑對某些人來說的確是有需要。除了柯姓地主以外,像被譽為愛因斯坦第二的物理學家漸凍人霍金,全身已經無法活動,只有藉著眼皮的煞動,啟動量身特製的電腦,為他完成洋洋灑灑數百萬字的驚世著作,想為自己製作短短數百字的遺囑,應該是輕而易舉的事。但霍金若身居我國,在現行民法下,鐵定也無法為自己立下有效的遺囑! 目前醫藥科技日新月異,延長個人生命的手術時在翻新,氣切手術便是其中一種。為了讓這些神智清楚,卻無法動口或動手的人士也能預立遺囑,主管機關應宜及早修法,在遺囑的方式中增添一種「意動遺囑」的方式,讓那些在現行法制下無法預立遺囑的人,也能用意識控制各種工具作成遺囑,為身後事作安排!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9月3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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