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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時事專欄
「瞎拼」王妃落跑,爛帳怎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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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拼」王妃落跑,爛帳怎麼收?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幾天前的新聞報導:一位沙烏地阿拉伯籍,現年五十八歲的婦人瑪哈,是沙國已故親王納依夫的前妻。擁有王妃身分的她,近年來在法國有花都之稱的巴黎,卻成為惡名昭彰的欠債大戶。也許是她在沙國的深宮裡呆得太寂寞了,三不五時便往國外跑。她可不像一般背包族,買好機票說走就走,因為她外出旅遊,跟著她度奢華假期的侍從和僕人多達六十人。巴黎是她常去旅遊的地方。最後一次去巴黎是包下整層的著名豪華大飯店,一住就是幾個月,積欠上千萬歐元的住房費沒有支付。一家豪華租車公司有半年時間每天都要為她準備三十輛加強型備有司機和侍從的禮車,花掉的成本就高達五千八百萬歐元,也落得血本無歸!
瑪哈除了每天過著雜亂的奢華生活以外,也是一位挺會花錢的購物狂,在巴黎逗留期間,唯一有目的行動就是四處購物,狂買名牌衣飾、珠寶,等到要付錢的時候都由隨從拿出事先寫好「款項後付」的欠條交給店家。店家以為她是腰纏萬貫的女富豪,輕易地就讓她將購買的物品取走,結果「欠條」還是一紙欠條,其他什麼都沒有拿到。
這些出售精品名牌的店家在交易完成卻無法取得貨款以後,有人便到瑪哈下榻的大飯店守候,要向她當面討債,但都無法如願。瑪哈對於自己揮霍無度,造成債台高築的現象,不是毫無所知,也深覺問題嚴重,難以解決。一天深夜竟拋下帶去的六十僕人,偷偷從所住的香格里拉大飯店溜走,結果被發覺攔下報警。警方也對她一籌莫展,原因是瑪哈擁有外交豁免權,無法對她作出那些令人不愉快的動作。瑪哈與她大隊僕人後來如何回到沙國?新聞沒有提到。不過,她回到沙國,國王對她在國外胡作非為的行徑,大為光火,聲言不會為她的爛帳「買單」,並禁止她再行出國旅行。
在巴黎的瑪哈債主,得知沙國國王不願意扛下瑪哈的爛債,瑪哈又不能前來解決債務,只好謀求自救之道,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瑪哈還錢。這個月的七日,巴黎法院下令,將瑪哈堆滿三間倉庫估計約值一千二百萬歐元(約新臺幣4.7億元)的珠寶、藝術品及服飾等精品全數查封拍賣,拍賣所得可能無法滿足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這些賣給瑪哈物品的業者,都要有接受倒債的心理準備。
法國的巴黎,是一個高水準的觀光旅遊城市,前往歐洲大陸走走的人,是不會錯過這個觀光條件好,又充滿藝術文化氣氛的好地方。外來的觀光客多了,為城市帶來不少觀光財!不過,觀光客也是良莠不齊,像這些只知購物,卻無付款打算,留下一堆爛帳的「王妃」之流,不來也罷!
我們的臺北市觀光、旅遊的條件,一般說來都不錯,在觀光客口中有很好的口碑!未來在國人努力建設下,有可能成為東北亞的觀光勝地,與巴黎那些觀光城市並肩齊驅。到時候慕名而來的觀光客會接踵不絕,人多了免不了有一些排場擺得不錯,經濟條件卻不怎麼樣,只知亂「瞎拚」的「親王」、「王妃」之流混進來湊熱鬧,付不出錢便想一溜了事!遇上這些無品的觀光客,那些與觀光客打交道的商業經營者該如何自保?是值得深入探索的課題。
觀光客口袋空空,喫住都在豪華的五星級大飯店,又買了大批有的沒有的名牌精品,卻什麼錢都不付,便要大刺刺地落跑,這種行徑不用細說答案就是不對。既然不對,那我們要用什麼方法來對付這些沒有品味的觀光客,維護商業經營者的權益。無品的觀光客可以耍無賴,拍拍屁股走人。我們的商業經營者如果私下使出一些整人的小「撇步」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那就顯得有些「小家子」氣派,不是泱泱大國民的作風!在法治國家裡,一切還是依法行事為上策,以免被欠的錢還沒有要到,卻惹出一堆是非來!
這些欠錢、要錢的紛爭,一般說來都屬於民事上糾葛,當然要在《民法》上找出解決方法。我國《民法》的物權編中,有一種稱為「留置權」的物權,是可以在緊急關頭,為那些被欠錢的五星級飯店,解決一些困擾。留置權的意義,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項,這法條指出:「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根據這法條的延伸,民法第六百十二條又訂定一種特殊留置權,明定:「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觀光客住宿五星級大飯店,也是提供住宿、飲食服務的業者,當然有這法條的適用,客人有不結清費用就想開溜的情況,飯店管理單位是可以將客人所有的行李以及其他物品留下,一直扣留到所有費用繳清為止。
那些與外國觀光客交易,已經將貨物交給觀光客,卻收不到貨款的業者,知道觀光客即要離境。一旦讓他走成,再想收取貨款,可說是千難萬難!在情況緊急之際,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這時《民法》總則有一條自助行為的法條可以救急。自助行為規定在《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像在機場將積欠貨款的觀光客欄下,不讓他出境,便是一例。不過攔下以後,依同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以免觀光客的自由受到妨害。未來要打一場給付貨款的官司,是難以避免的事!
(本文登載日期為102年3月19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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